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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扯鈴教練共諜案被判「管轄錯誤」移高院! 檢方、郭書瑤胞弟上訴逆轉勝

    2024-06-07 19:14 / 作者 侯柏青
    涉案主嫌、扯鈴教練魯紀賢。資料照。呂志明攝
    台北地檢署追查扯鈴教練魯紀賢共諜案,去年依《國家安全法》發展組織等罪嫌起訴魯紀賢及藝人郭書瑤胞弟郭伯廷等10人,全案出現意外發展。據悉,台北地院日前以起訴書犯罪事實記載認定魯紀賢等人涉及刺探交付國家機密,逕自判決「管轄錯誤」將全案移送高院,讓北檢和郭伯廷急提上訴。高院認定,檢察官已向法院明確表達起訴範圍限於「發展組織」,而該資料是否為機密仍待檢方另案鑑定及偵辦,為維護被告訴訟防禦權及審級利益,罕見撤銷判決發回北院,全案將捲土重來。

    北檢查出,魯紀賢時常往返兩岸進行學術研究及商演,因此被中共情治單位盯上,他收下對岸至少570萬元後,在台北市士林區租屋當成發展組織的基地,魯還找上郭書瑤胞弟郭伯廷等人協助。魯紀賢從前年4月起,陸續利用打線上遊戲等方式物色及吸收有軍職身分的網友,前後成功吸收7名現役軍人或友人,另有11名軍士官兵吸收未遂。

    台北地檢署偵辦扯鈴教練魯紀賢共諜案,共起訴10名被告。資料照。呂志明

    北院函詢主管機關認「機密」逕自判決,檢方求救高院

    檢方去年11月將魯紀賢等10人起訴,不料,北院今年2/23直接以「管轄錯誤」為由,判決將全案移送高院審理。

    北院判決指出,檢方起訴時引用查扣的軍中資料檔案作為涉案證據,北院經函詢國防部、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後,根據官方函覆,部分文件屬於「已核定國家機密,亦屬軍事機密,且還在保密期限內」。北院認為,魯紀賢等5人涉犯的罪名也包含刺蒐國家機密,郭伯廷等3人為幫助犯,本案應隸屬二審管轄,幫忙轉帳的中國女子田曦(地下匯兌業者)因被合併起訴,不宜切割審理,均判「管轄錯誤」一併移送高院審理。

    但北檢和郭伯廷都不服,向高院提出上訴。

    檢方向高院主張,起訴書的犯罪事實雖然記載取得一些「軍隊或公務資料」,但其實大部分都沒記載資料是什麼,而部分資料雖然有記載內容,卻沒有說明是國防機密或國家機密,而且,起訴書根本也沒有記載魯紀賢等人已將資料上傳給中共情工人員,顯見檢方起訴範圍根本不包括魯紀賢等人已經交付國家機密,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進行審判。

    檢方也表示,法院宜探詢起訴檢察官的真意,實際上,北院進行準備程序時,公訴檢察官就已經明確表示,經詢問起訴(偵查)檢察官起訴書事實後,確認起訴事實只有「為中國發展組織」;而偵查檢察官其後也提出補充理由書,向法院強調仍有另案在偵辦中,也還在鑑定資料是不是機密,檢方將等全部鑑定完成後再視管轄權歸屬起訴。

    郭伯廷則向高院強調,《刑事訴訟法》有不告不理原則,檢方起訴不及於洩密或交付秘密,北院沒有確認檢察官的真意就逕自移送高院,判決有違誤。

    郭書瑤胞弟郭伯廷捲入共諜案。翻攝郭書瑤臉書、呂志明攝

    高院:交付機密未在起訴範圍,原審判決不當

    高院合議庭則認定,原審受命法官在去年12/22準備程序時,曾就此詢問檢察官意見,公訴檢察官當時回答,「有向偵查檢察官確認,目前的起訴的犯罪事實沒有包括國防機密部分,此部分都還在偵查中,目前沒有要變更罪名」,由此可見,交付機密等犯行仍由檢方另案偵辦中,不在起訴範圍中。

    合議庭也認為,檢方已經在法庭上做出明確表達,原審受命法官仍在今年2/21準備程序時,諭知魯紀賢等人及辯護人應一併進行答辯,但卻沒有明確諭知郭伯廷等3人涉嫌幫助的犯意是否包括法官指述的罪名,導致郭伯廷等3人沒機會在原審諭知管轄錯誤前表示意見,妨礙他們的訴訟防禦權及審級利益。

    合議庭也表示,檢方今年2/22提出的補充理由書上,再度明示檢察官的起訴真意只限於發展組織,而且交付資料仍在鑑定是否為機密。

    合議庭觀察檢方起訴書的犯罪事實欄,發現檢察官描述被告交付的軍中資料為「軍證、軍中食材提貨單、菜單、某部隊公函」、「軍人體檢表」、「台灣國政府成立資料、維修軍機筆記等資料」、「中華航空公司內部貴賓或來台重要人員名單等資料」、「蔡英文總統班機出訪行程截圖、拍攝中華航空公司內部群組就鳳翔專案(機敏貨物)之停機坪」、「軍證、軍中某構想圖」、「公務電腦內之軍中資料」等,確實未寫清楚交付的具體資料及機密等級,和北檢的補充理由書敘述相符。

    合議庭因此認為,檢方目前並未起訴魯紀賢等人涉及洩漏、交付國防機密資料,原審在被告犯罪事實不明確,而且檢方並沒有實質舉證的情況下,就逕自認定檢方已經起訴該部分且被告已涉及交付洩漏機密,恐嚴重妨礙檢察官進行實質舉證,而且侵害魯紀賢等人訴訟防禦權及審級利益,有所不當。

    合議庭另認為,田曦被起訴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為第一審法院管轄範圍,她為地下匯兌業者,很難確認她和魯紀賢有何共犯關係及和魯紀賢等人發展組織有何共通性,原審認為不適合分開審理因此一併移送高院,這部分沒有法律依據,也侵害田曦的訴訟防禦權及審級利益。

    合議庭經綜合判斷後,認定原審判決認事用法有誤,檢察官和郭伯廷上訴有理由,為維持魯紀賢等人的審級利益,應由高院將原判決撤銷,發回原審法院做適法裁判。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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