宥勝北院出庭。資料照。廖瑞祥攝
藝人宥勝2016年涉嫌對女助理「舔耳摸胸」,台北地院今天依強制猥褻罪重判他8個月,依規定不得易科罰金,可上訴。北院理由指出,宥勝案發時為知名藝人,卻利用上下從屬關係及被害人的信任,用強暴手段侵害其性自主權;他雖認罪卻沒有達成和解,還試圖在法院交互詰問程序前串證求脫罪,不但妨害司法公正也二度傷害被害人,無法認定他有悔悟之心,因此量刑8月。
北檢查出,宥勝2016年底在工作結束後,以順路為由提議送女助理返家,經被害人同意後,搭宥勝的車一同返回她位於新北市新店區住所,而宥勝突然表示要到她家「借廁所」,她遂坐在客廳沙發等候。不料,宥勝上完廁所後假裝心情不佳,走向被害人身旁,突然以面對面的姿勢坐在她的大腿上,以手控制被害人的雙手,再用一隻手迅速解開被害人的內衣扣子,用舌頭舔耳朵並撫摸其胸部,被害人死命抵抗,宥勝才罷手離開。
根據北院判決理由指出,宥勝在法院審理程序時坦承犯行,和被害女助理及證人(B女)在偵查階段的證述相符,也有卷證相關書證可以佐證,因此認定他確有接續用強暴方式猥褻被害人的行為。
合議庭表示,宥勝在於本案案發時是具有名氣的演藝人員,具有一定媒體關注度,與被害人間有上下從屬關係,他利用被害人的信任而且使用強暴(制)手段,嚴重侵害女助理性自主決定權及身體控制權,而且因為宥勝身分的特殊性,被害女助理相較於其他性侵害案件被害人,承受更高程度社會關注度,她的心理傷害及所承受的心理壓力,並非常人所能想像。
此外,宥勝迄今都沒有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也沒有任何實際填補損害的行為。
藝人宥勝曾因串證遭北院交保8萬元。資料照。侯柏青
更離譜的是,合議庭在判決中指出,宥勝雖然在北院進行第一次審理程序時就當庭「坦承犯行」,但根據被害人委任律師陳報的證據資料顯示,宥勝在原本否認犯罪的狀況下,竟在北院進行審理程序交互詰問之前,不當接觸本案證人即被害人、證人B女,而且有事證足以認定,他試圖勾串證人,讓事實陷於晦暗不明的地步,以求脫免己身罪責,宥勝的犯後態度,很難讓合議庭相信他確實具有懇切悔悟之心。
合議庭也認為,在他試圖影響司法審理結果之正確性及公正過程中,再次對被害人造成心理上之壓力及傷害。衡量當事人的科刑意見、宥勝的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生活狀況、沒有前科、犯罪動機、情節、目的、手段、犯罪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決定量處有期徒刑8個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