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侯柏青攝
律師陳宏奇2021年間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換發國民身分證,但他要求身分證上不含「相片、性別、父母姓名、配偶姓名、出生地、戶籍地、出生日期、役別」,遭戶政事務所否決,他向台北市政府訴願不成後提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一度判決准他換發不含父母、配偶姓名及役別的身分證,他和戶政事務所上訴最高行政法院,最高行今天逆轉判陳宏奇敗訴定讞。
陳宏奇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告主張,他在2021年1月21日向台北市文山區戶政事務所申請換發不含上述項目的身分證,但遭到戶政事務所否決,他向台北市政府訴願卻不受理,因此提起行政訴訟。
他主張,依照司法院釋字第603號解釋意旨,「個資隱私權」和「資訊自主權」都應受到《憲法》保障,而且根據憲法法庭判決及司法院釋字第577號、656號的解釋意旨,也指明《憲法》保障人民不表意自由權,他可以在任何時候決定新增、修改或移除身分證上的重要隱私資訊。
陳宏奇認為,戶政事務所依現行〈國民身分證管理辦法〉規定,強制揭露他的重要隱私資訊,不符合司法院解釋及憲法判決意旨,因此,這些規定應屬「違憲」而無效,不該再適用。此外,他也擔心,如果自己遮蔽這些項目而行使身分證,可能導致對方誤認為他的身分證是偽造或變造,因此,法院若認可有一部分隱私項目不必印在身分證上,也符合他主張的本意。
戶政事務所則強調,陳宏奇沒有實際舉證,有任何必須維護個人尊嚴或保護隱私而可以免印相片的特殊情形(例如重病、植物人或身心障礙等),主張免印相片已經牴觸現行管理辦法規定。至於他要求不列載的其他項目(例如父母、配偶姓名等),戶政事務所抬出《戶籍法》規定,主張身分證是用來辨識個人身分,效力及於全國,而且應該隨身攜帶,此外,辨識身分首重「人貌相符」、「資料證明」,內政部依法律授權規定,統一發配印有這些欄位的空白身分證及膠膜,戶政事務所並沒有更改變動的權限。
戶政事務所解釋,沒有申領身分證並沒有規定要處罰,如果陳宏奇取得依法印製的國民身分證,也可以自行遮蔽他想遮掩的項目,只要不涉及偽造或變造就不違法,戶政事務所依現行規定無法幫他辦理。
北高行合議庭審酌,身分證上一律列載父母及配偶的姓名,雖然可以辨識個人身分,但屬於間接辨識資訊,且逾越《戶籍法》的授權意旨,妨害個人資訊隱私權也違反比例原則。此外,列入「役別」更是與辨識身分毫無關聯性。不過,北高行也認為,「相片、性別、出生地、戶籍地、出生日期」的登載,屬於可以辨識身分資訊的必要項目,沒有過度侵害隱私權或違反比例原則的問題。
北高行判決陳宏奇一部分勝訴一部分敗訴,命戶政事務所應准許換發不含父母、配偶姓名及役別的身分證,成為全國首例判決。
不過,陳宏奇和戶政事務所均不服,雙雙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但最高行今天卻逆轉廢棄原判決,並自為判決陳宏奇全部敗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