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佳修出庭聆聽二審判決,他左小腿的刺青十分顯眼。侯柏青攝
男子李佳修前年11月酒駕飆速撞死王姓單親爸,拖垮對方一整個家庭,一審國民法官判7年2月,上訴後成為國官案件二審開庭首例。而李佳修為爭取輕判使出撒手鐧「和解」,在高院進入審理程序的「前兩天」緊急和家屬以450萬元調解成功,當天還匯入50萬元給家屬(一審曾給付20萬元)取得原諒,成為二審今天改判5年6月的關鍵理由。
台北地檢署查出,李佳修沒有駕照,卻在前年11月13日深夜開車到北市夜店狂飲,又到酒店續攤到凌晨4點多,再由未成年的曾姓少年開他的BMW載他返家,但沒開幾分鐘,李男就要求換手開。李佳修酒駕又超速,行經行政院旁地下道時,急撞前方王姓單親爸的車,導致王男不治,副駕駛座友人受傷。
一審國民法庭認定,他不符合「自首」減刑要件,另認為李佳修不但酒駕,還以「時速近100公里」超高速飆車才撞死人,第一時間也沒有救援傷重的被害人,導致王男無辜丟命,審酌他惡性重大,且沒有達成和解或取得原諒,判7年2月。
但二審合議庭改判理由指出,李佳修在高院進行審理時,已經和被害人母親達成調解,並且給付第一期款項,這是第一審辯論終結後發生足以影響科刑的狀況,因此,高院應將原判決關於刑度部分,予以撤銷改判。
首先,合議庭認定李佳修不符合《刑法》自首規定,理由是,當時到場處理的張姓、林姓警員一起壓制李佳修後,看到肇事的BMW座車門敞開,兩人趨前查看後,聽聞在駕駛座上的曾姓少年說「李佳修才是肇事者」,警方綜合現場的人車情形,已有確切根據而合理懷疑肇事者就是李佳修。因此,李佳修之後承認他是肇事者,並不算構成自首。
至於量刑部分,合議庭認為,他雖然在審理中和告訴人和解並給付第一期分期款項,取得告訴人原諒。但他酒後駕車的呼氣酒精濃度高達1.085毫克,甚至用時速近100公里的高速,恣意馳騁在市區道路,嚴重影響其他用路權人安全,況且他是從後方撞擊被害人開的車,犯罪手段惡性重大。另外,在事故發生後,李佳修沒有察看並救助被害人,才導致對方丟命,造成家屬慟失至親承受無以回復之損失,犯行危害非常巨大。
合議庭也痛斥,李佳修雖然嘴巴認罪,卻依然爭辯適用「自首」減刑,還在原審國民法官訊問時卸責「被害人突然煞車,來不及閃避才發生車禍」,顯示他試圖將事故的發生歸究於被害人,對比全無爭執的行為人,他的行為較無助於釐清科刑事實及節省刑事司法成本。合議庭審酌,李佳修之前多次駕車違規,這次又酒駕,顯見他無視法律的嚴厲禁制,具有高度的「法敵對意識」(不包括他未達成和解或獲得寬恕部分)。
合議庭表示,律師雖然主張量處4年徒刑,也經過告訴人同意,但審酌被害人喪失的是無法回復的生命法益,而且李佳修歷經高院好幾次準備程序,直到進入審理程序「前兩天」才和告訴人達成和解,使告訴人歷經1年多才能獲得些許補償。且依照調解條件,李佳修迄今只賠償媽媽在一審支付的20萬元及調解當天所匯的50萬元,因此不宜僅因他上訴及部分賠償就直接將刑度下修到4年。本案合議庭成員為審判長遲中慧、陪席法官顧正德、受命法官黎惠萍。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