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公司董事長周朝陽在五股刊登新北割頸案乾兄妹的廣告。翻攝自小商人臉書
新北市國三生割頸案震驚全台,錦新大樓管委會現任主委周朝陽,日前在新北市五股一處建物外牆,刊登該案加害人「乾哥」、「乾妹」的照片。但因未申請許可證,依《建築法》擅自設置招牌廣告或樹立廣告者可處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日前周男已主動拆除該看板,表示不想讓公務人員為難。衛福部保護司今(1/19)表示,該案是同一行為觸犯多項法律,因《建築法》罰則較重,故建議市府依《建築法》要求下架。
衛福部保護司表示,割頸案事件發生在國中,加害人、被害人雙方均為《兒少權法》保障對象,該民眾刊登涉及兒少肖像的廣告,違反該法,但該廣告未依規定申請刊登,同時違反《建築法》,當同一行為違反多項法條,應以罰則較重者優先適用,《兒少權法》罰則為2至10萬,《建築法》罰則為4至20萬,故以後者優先適用。
保護司司長張秀鴛表示,基於保護兒少最佳利益、未來人格發展權,並落實兒童權利公約(CRC)精神,依法不得公布兒少肖像,本次案件因兒少偏差行為,禁止公布肖像悖離民眾情感,衛福部將做更多說明、宣導,但在現行法律下,民眾應遵守相關規定,兒童發展權、人格發展有其必要,是全球趨勢,也是社會的責任。
相關法規部分,《建築法》規定,未經申請審查許可,擅自設置招牌廣告或樹立廣告者,可處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者,得連續處罰;《兒少權法》第69條規定,媒體及各界不得於媒體、資訊或以其他公示方式,揭示有關兒童及少年姓名及其他足以識別身分資訊;違反規定者,可以同法第103條,處2至10萬元罰鍰。
除《兒少權法》外,《少年事件處理法》也規定不得曝光涉案兒少肖像。司法院今天表示,尊重社會對公共議題不同意見,將於近期舉辦座談會,對外說明《少年事件處理法》相關制度立法精神,及實務運作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