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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不能用「傳播妹、伴遊」!衛福部公布報導指引:這些字眼美化性剝削

    2024-08-12 16:38 / 作者 陳康宜
    衛福部公布「媒體報導兒少及性暴力事件指引」。資料照,廖瑞祥攝
    台北市幼稚園狼師案受《兒少法》限制不能報導細節,引起輿論質疑,衛福部為此緊急制定「媒體報導兒少及性暴力事件指引」,今(8/12)公布內容,未來媒體報導時應做到5大注意事項,可揭露加害人任職的兒少機構名稱。另也點出,報導不能出現美化性剝削的字眼,如「傳播妹」、「公關妹」,提到非法網站時也要隱去其名,如「創意私房」改為「創X私O」,以免促銷廣告之嫌。

    衛福部表示,「媒體報導兒少及性暴力事件指引」公布後,針對相關案件,只要不揭露被害人身分,媒體可以報導。若加害人在報導當下仍在兒少、老人等機構服務,也放寬限制,可揭露該機構名稱,避免再有其他人受害。

    同時,衛福部指出,報導時要避免強化兒少可作為性對象、對其性剝削或美化兒少性暴力的用詞,像是「坐檯、陪酒、伴唱、伴遊、傳播妹、公關妹」等,都屬於美化性剝削的一種。

    若事涉非法網站,也不應強調其名,建議寫非法網站,或隱去部分名字以「OX」,例如「創意私房」改為「創X私O」,避免新聞報導反替它打廣告。

    衛福部並建議,報導呈現應以中性語氣,避免過度描述細節,也避免對被害人及家屬進行侵入式採訪,並應加註警語。

    衛福部指出,指引不具強制性,只是行政指導,若媒體報導有不當,仍要回歸《兒少法》等相關規定開罰。

    衛福部「媒體報導兒少及性暴力事件指引」公布的五大注意事項如下:

    (一)媒體報導兒少及性暴力事件時,應尊重被害人及其家屬感受,避免對其為侵入式採訪或拍攝,造成二度傷害。

    (二)媒體報導或記載,應避免對行為人未審先判、標籤化或主觀敘述。

    (三)新聞標題、內文之用字用語應以中性語氣呈現,避免激化閱聽大眾情緒與對立,且不得過度描述(繪)性侵害、性騷擾、兒童及少年性剝削等性暴力事件發生、行為細節之文字或圖片。

    (四)媒體報導兒少及性暴力事件標題、內文之用字用語,避免強調非法網站,及可能強化「兒童或少年可做為性的對象」、「兒童或少年性剝削迷思」,或美化兒童及少年性暴力的詞彙或文意。

    (五)媒體報導兒少及性暴力事件,應適時宣導、加註警語及相關求助管道或專線,協助閱聽大眾認識兒少及性暴力相關法令與因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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