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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讓長照不再成為悲歌 司法官學院研究個案提出解決之道

    2024-04-24 23:30 / 作者 呂志明
    司法官學院犯罪防治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員張瓊文。呂志明攝
    近年來,長照殺人新聞事件頻傳,這些弱勢的傷痛,也成為社會莫大的傷痛,司法官學院犯罪防治研究中心為深入瞭解此一特殊犯罪議題,在去年度完成了「家庭照顧者殺人」判決書類分析研究,從法院的視角下,分析這類案件的行為模式希望透過社福機構及社區關壞加以預防,若是不幸發生,也提出擴張司法裁量空間,以有效解決社會困境。

    殘忍的背後—長照殺人事件簿

    1名79歲的老婦人,散盡家產照顧患有重度身心障礙的兒子50多年,疫情期間,她與家人陸續確診,在身心俱疲下,想到自己已經高齡老死後沒人照顧兒子,在考慮許多後,用封箱膠帶纏繞兒子口鼻悶死,老人家怕兒子在路上沒錢花,還在兒子的口中塞了1萬元的紅包,然後一直守在兒子身邊默默的流淚,台北地檢署調查後認為老婦人涉犯《刑法》殺人罪,今年3月間依法起訴。

    蔡姓老翁在搭上囚車時,還向守候在一旁的兒子告別,要兒子不要難過,同時還說「給媽媽一個公道」。資料照。呂志明攝


    69歲的蔡姓老翁,不忍妻子久病臥床30多年,在醫院內拿著衛生紙外包裝塑膠袋悶死妻子,然後再向護理站告知他殺了妻子,老翁被台北地檢署起訴後,法院審酌他主觀上認為久病的妻子可因死亡而獲得解脫,其惡性相對較輕,且犯後即自首也坦承自己所為,其子女也都幫他求情輕判,法院最後依殺人罪輕判2年6月徒刑定讞。當老翁入獄服刑時,還告訴兒子「給媽媽一個公道」,要他不要難過。

    司法官學院犯罪防治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員張瓊文指出,過去2年間,我們看到許多類似的報導出現,我們會去關注到這樣子一個罪名,有可能是在疫情或是在這幾年一個超高齡社會進展底下,讓這樣子的案子越來越受到注目,因此,中心就以這樣子的一個題目為主題,進行判決書的分析,主要觀察這些事件上了新聞後進到司法端,在法院裡是怎樣來被法官看待。

    就判決書的分析,主要的軸線有2個,第1個是有關於這些案件的犯罪事實與特徵,第2個是著重這些被告最後獲得的刑度及法院的量刑分析。研究方法是從司法院的公開判決書做一個搜尋,經過關鍵字的檢索後得到66筆資料,經過研究者篩選,因為主要研究目的是照顧者殺害被照顧者這樣一個類型,進行剔除之後,得到26筆判決,是歷來我們可以搜集到截至2023年4月研究時間的判決書。

    在進行判決書分析時候,有2個無可避免的研究限制,第1是因為判決書分析的關係,在檢視個案故事時,會受限於法院針對構成要件、量刑做判斷,因此呈現的是法官在審理個案的視角,而非故事全貌。第2是在觀察長照殺人事件時,會發現有很多個案,在犯案後潰究,因而有自殺的行為,若是自殺成功的就不會進到判決書裡面。

    長照悲歌的發生多非僅止於經濟因素 且多數未曾對外求援

    而經過篩選而出的判決書中,研究發現,在犯罪特徵與背景,行為人多數為男性,案發季節是秋冬略多於春夏,時間則是晚間略多,比較特別值得注意的是,承審法官在判決書中的敍述,只有3成多的家庭是屬於經濟困境,在全部的判決書裡只有2成多的案件有尋求外部機構的支援。

    長照悲歌案件的犯罪特徵與背景。呂志明攝


    由此可以注意這類案件會發生殺人的結果,在真實的情況下,可能真的是面臨到經濟困境,但卻無法在判決書的裡的結果能夠得到這樣一個直接證據,證明因為經濟困境導致他們去進行殺人的選擇。另外這類案件尋求外部機構支援的比例相當低,這也可以讓我們思索,如可去鼓勵這些有照顧需求的家庭,如何向外求援。

    另外在比較照顧者以及被照顧者的身心狀況,被照顧者大約有4成是沒有生活自理能力,或是無法自主行動或是言語程度,這對於照顧者來說,一來沒有辦法從這些被照顧者去獲得情感上回饋,二來這樣子去照顧一個沒有生活自理能力的人來說,他的壓力是相當鉅大的,而在照顧者身心狀況,有7成的照顧者不是有身心疾病就是處於一個身心狀況不佳的狀態。

    在照顧身分類型上 以父母照顧重度失能子女的情形最多

    在照顧者與被照顧者之間的身分,長期照顧一般比較會想像到的是夫妻以及子女照顧父母的狀況,這類情形在判決書裡佔了一半,手足互相照顧的有少數幾件,但特別值得注意的事,父母照顧子女也佔了4成左右的案件,這類照顧狀況在社福界稱做雙重老化的現象,這個情況呈現父母照顧的子女出現嚴重的身心障礙,而這類心身障礙的子女,身體老化的現象比常人還來得快,這也表示這類家庭會面臨到照顧者及被照顧者同時老化的雙重壓力,這也是特別值得注意的。

    長照悲歌案件雙方身分關係。呂志明攝


    分析照顧的時間,有非常多的案件的照顧時間,都長達到10年以上,這也呈現出這類家庭長期落在一個相當大的困境之下。

    超過一半的案件 獲得兩次的法定減刑

    最後在研究這類案件的判決結果,大部分的案件都是成立《刑法》第271條第1項的殺人罪,法定刑是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是死刑,但大部分的案件都會符合《刑法》特定條件,可以依法減輕的規定適用,像《刑法》62條的自首、59條的情堪閔恕。

    長照悲歌案件的判決結果。呂志明攝


    譬如,一個案件觸犯殺人罪,最低法定本刑10年以上,今天若有自首,最低法定本刑可以往下減為5年,若又有情堪閔恕情況,可再往下減為2年6個月,法官就可以在2年6個月的底線去做一個適當的裁量。

    在量刑考量的因素,最多被法院提及的是犯罪動機,而這類案件的行為人多是身心受到極大壓力,或是有利他想法,使被害人獲得解脫。其次是犯後態度,像是被告相當後悔,也獲得死者家屬的諒解,這些都是量刑考量的因素。而這類案件的平均刑度都相當低,是4年10個月,與最低法定本刑10年相較是相當低,這也證明有依法減輕其刑的比例相當高。

    雖然長照悲歌系列案件中,平均刑度雖然僅4年10月,但若要給予緩刑宣告,必須要在2年以下的有期徒刑,這也反應法官在審理這類案件時,是否能有足夠的空間,給予這些行為人一個適度的量刑。

    擴張司法裁量空間 解決社會困境

    因此法務部在去年2月間,曾針對長照悲歌的案件提出幾個可能的修法方案,供社會各界參考,這包括提出以緩起訴、緩刑、或新增罪名擴張法定刑度空間等不同修法方案,希望能夠讓照顧者在面對司法時,能夠提高獲得情理相符判決結果的可能性,這也與研究成果,需擴張法官在這類案件裡可以裁量的空間的情形相符。

    司法官學院犯罪防治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員張瓊文。呂志明攝


    再者,現行的緩刑規定是2年,很多案件無法進入緩刑的框架,導致這些被告必須要入獄服刑,他們所受到的心理創傷及如何復歸社會也特別值得注意,最後就是建議在社會福利層面上,必須要提供家庭照顧者更多穩定的關懷,根據實證研究,特定的犯罪特徵,也有可能成為我們去判斷有沒有犯罪高風險的一個情境辯識,同時也建議利用社區的力量去關注這些家庭照顧者,去支持及讓他們有一個喘息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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