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長涉性侵、霸凌等指控,往往僅被要求請假而非停職調查,引發爭議。示意圖,本報繪製
台灣#MeToo運動持續,教育界也陸續爆出案例。其中,南投竹山鎮一名劉姓校長在6月5日遭爆,30年前擔任小學教師時,藉開設課後家教班、擔任女排隊教練的機會,對多名學生猥褻、性騷擾,30年來曾有人報案,但劉男卻一路高昇到校長。
事件登上媒體版面後,南投縣政府則表示,教育處將依照《性別平等教育法》、《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召開性平會調查,並責令劉姓校長請假直到調查完成。
事件指控駭人聽聞,而第一時間校長僅被要求請假,也一度在網路上惹來批評。
事實上這起案件,除了顯示教育界也曾藏汙納垢以外,從制度面也可看出,目前法規對於校長管制其實存在不少疏漏。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全教總)副秘書長李雅菁便直言,當初工會內部對此案進行討論後,大家也感到錯愕,「教育局這樣處理好像也沒錯,因為依法無據,無法把人停職,有叫他請假已經是積極處理了。」
校長涉案只要調職或請假 法規漏洞恐釀二次傷害類似的爭議,其實不久前才上演過。今年(2023)2月,台中市豐原高中爆發學務主任、教官霸凌學生,最後導致學生輕生悲劇。事件在3月由人本教育基金會揭露後引起社會激烈討論。
外界高度矚目下,相關人員的處置也備受注目,而調查過程中,除了學務主任因具教師身份,被台中市府暫時停聘外,其他人員則先是調職處分,包括涉消極處理、調查怠惰的校長先調職到教育局,此舉也引發民眾、學生「官官相護」、「有關係就沒關係」的批評。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法治中心主任林金財(右)。取自國立教育廣播電臺官網
「因為校長這邊空了一塊,沒有停聘調查的法規。」全教總法治中心主任林金財表示,豐原高中案後來在社會氛圍的壓力下,教育局考核會才將校長記大過並撤職。
過去不管性平、體罰等不適任教師爭議爆出後,進入調查階段時,教師往往會被暫時停職,關鍵就在於《教師法》第22條規定,學校知悉事件後,不用主管機關核准,只要校內教評會審議便可將教師暫時停職進行調查,停職期間並領半薪。
不當管教示意圖。太報繪製
然而林金財指出,目前對於校長並沒有相關規範,僅能靠《公務人員懲戒法》第5條規定,懲戒法院若認為案件情節重大,得裁定先停止當事人職務,而這個做法除了要先等懲戒法庭動作外,也無法有停薪、減薪等效果。
能否停職調查,不只是關係著社會觀感,也關係到相關當事人的保護。2019年時,台東一名曹姓校長被控性騷擾女教師,受審期間未被停職、仍然持續擔任校長,直至今年3月二審判刑定讞後,教育部才將他停職並移送監察院、懲戒法院。
林金財指出,此案主管機關等到二審判決出爐才有動作,缺乏停聘規定的情況下,造成被騷擾的女教師、曹姓校長這2、3年來仍要被迫在校園裡相處,每天還是會在職場上碰面。
不適任校長處置「只有一句話」 教團呼籲完善法規樣態曹姓校長儘管遭判刑確定,但林金財則認為,目前國教署的處理都是透過公務員法規,交由懲戒法院進行免職、撤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儘管規範校長涉性平等不適任事件,由主管機關依法解除職務,卻未明訂相關審議程序,目前大多是國教署、地方教育局處自行組織專案小組,也因此各地處理方式都不同。
「調查中的案件沒有法規,已確認的案件也缺乏明確武器。」林金財如此結論,他認為,未來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上,應該比照《教師法》的處理方式,對於校長不適任的調查、處置更有細緻處理。
目前對於不適任教育人員的規範,在教師方面除了《性平教育法》、《校園性侵防制準則》等法規外,《教師法》在2019年大翻修後,更進一步細緻區分不適任教師樣態,對性侵、性騷擾、體罰、霸凌等行為根據情節輕重,細分為:解聘且終身不得聘為教師、解聘後1至4年不得再為教師、解聘、不續聘或資遣等處置,此外也設立教師專業審查會、校事會議等組織,根據不同情況進行調查。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副秘書長李雅菁。取自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 Tgeea (Taiwan Gender Equity Education Association)臉書
「教師、性平法規都很完整,但對校長就是一句話帶過去。」李雅菁表示,如《國民教育法》、《高中教育法》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僅簡單規範,若校長有不適任情況時,由主管機關予以解聘,跟教師的樣態天差地遠,然而所謂的主管機關,通常是地方教育局處,涉及各地資源、法制完善程度的落差,「為何有些縣市的校長出問題,處理機制看起來亂亂的?這就考驗不同地方的能力。」
另外一個問題是,即便因故當不了校長,卻還有回任當老師的可能。
不當校長還能當老師 回任不需教評會審議一名女子2022年4月向台中市性平會檢舉,25年前就讀國中資優班時,遭到當時擔任導師的黃姓教師性侵。此時黃已擔任校長,並預計於8月退休,經過人本基金會協助多次抗議後,教育局才暫緩退休申請,並將黃轉任教師,留職停薪進行調查。
儘管後來教育局性平會建議「解聘、永不錄用、沒有退休金」,但李雅菁認為,除非是這樣明顯的案例,否則若是性騷擾,學校教評會不一定會處置,如果沒有審議,可能就真的回任,關鍵依然是法規存有漏洞,「不能當老師的情況,大家都理所當然覺得也不能當校長,最後才發現法律沒規範。」
李雅菁說明,現行《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裡規範,校長卸任後,免經教評會審議,就可以回任教師,這個設計原來是處理校長任期屆滿後,理所當然可以回到學校教書,並非是用於校長不適任的處理流程,因此應該要有專門規範,此外《教師法》中,對於教師若在校長時期觸犯相關法規,程序如何處理?規範非常含糊,也應該予以修正。
相關法規多年未翻修 立委拼修法盼堵漏洞無法停職調查、處理機制不夠明確、仍有回任可能這3大漏洞,並非沒人注意。今年5月29日,頒佈以來44年未曾大修的《國民教育法》在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法,規範校長回任教師時應經主管機關審查,且由中央主管機關進一步訂定不適任校長處理程序。
時代力量立委王婉諭。 資料照,廖瑞祥攝
時代力量立委王婉諭則認為,校長、教師同樣是教育人員,涉及的不適任的事由也相似,卻因適用法規不同,而造成是否停聘 、停職調查,以及期間得否支領待遇的差異,對教育人員來說並不公平,也造成法規適用的困難和複雜,對此她也將提出《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法,並期盼接下來最後一個會期,能夠三讀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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