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外觀。廖瑞祥攝
教育部近期預告國中小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草案,訂定全國一致的處理標準,包括要求主管機關設置審議會,接獲檢舉2個工作日內交付審查小組,之後20日內決定是否受理。
教育部於4月11日預告「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針對校長涉及性侵、貪污瀆職、嚴重霸凌,以及經醫師判定有精神病等不適任情況,訂定全國統一的處理標準。
草案明定由主管機關設置「校長事件審議會」來處理上述不適任案件,委員7到15人,任期2年,須包含校長、教師、家長、私校團體代表,以及法律、教育學者專家。
主管機關接獲檢舉或知悉校長疑似有不適任情形,須在2個工作日交由審查小組審查,並在20日內以書面通知檢舉人是否受理。
全國中小學校長協會理事長張信務接受中央社電訪表示,過去沒有全國一致的規範,各縣市處理的機制不一,曾出現教育局一接到檢舉,就把校長調職的情形。上述草案正式發布施行後,可讓各縣市、學校更於法有據,也避免校長蒙受冤屈。
張信務表示,要培養一個校長非常不容易,但要毀掉一個校長很簡單。藉由建立不適任機制公平、公正的調查,並提供後續申訴管道,有助於鼓勵優秀教育人員擔任校長,進而讓校務經營更為穩定。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理事長侯俊良表示,「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早就推動多年,「不適任校長」的立法卻拖拖拉拉,教育部應盡快完成立法。
侯俊良表示,過去曾有校長被認定不適任,卻還能回任一般教師。他認為,如果是涉及性平事件等不適任情形,應一體適用不適任教師的處理方式,直接解聘、停聘,如果還能「回任」,形同擁有一道「免死金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