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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微罪不舉引發民眾反彈、5477人連署「恢復法治」 交通部回應了

    2024-07-10 17:09 / 作者 綜合中心
    「行人零死亡推動聯盟」於立法院外舉行陳抗遊行集會。陳祖傑攝
    國內行人遭撞事件頻仍被外媒形容是「行人地獄」,然而近日交通部公布包括併排臨停、騎車持手機通話等8項微罪不開放檢舉,遭到不少民眾反彈,有網友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發起連署,要求交通部恢復法治,短短2個月獲得5477人附議。對此,交通部今(7/10)發布新聞稿回應,由於社會各界均反映實施後民眾檢舉違規臨停及騎樓停車案件數量暴增,根本問題在於道路環境現況,應從源頭改善,因此在問題改善之前,將以工程改善手段先替代監理執法手段。

    該「恢復法治! 請共同營造不易讓大家違規的交通5E環境!提供合乎科學的臨停空間!保護生命優先!」提案提出諸多訴求,包括反對放寬修正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條,最高罰鍰1200元以下輕微違規記點;反對放寬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當場舉發案件記點,逕行舉發不記點,及最高罰鍰 1200元以下輕微違規不予民眾檢舉。請行政院立即撤回相關法案。

    交通部表示,有關民眾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恢復法治!請共同營造不易讓大家違規的交通5E環境!提供合乎科學的臨停空間!保護生命優先!」連署提議之建議,交通部除多次於行政院長主持之治安會報提報討論、行政院政務委員每月召開專案督導會議,持續督導相關部會共同推動外,交通部每個月亦召開道安記者會公布相關道安改善工作辦理情形。交通部將持續與內政部及地方政府共同合作積極辦理相關改善策略,落實各項工作。

    交通部並針對連署平台建議事項逐一回覆如下:首先,有關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第63條、第63條之2修正案部分,交通部表示此為呼應社會對加強保護行人及提升道路交通安全之期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於112年6月30日修正施行,道安係有改善,惟社會各界均反映民眾檢舉違規臨停及騎樓停車案件數量暴增,無足夠之合法臨時停車空間,確屬道路環境現況,亟需從源頭改善道路交通環境。

    因此,交通部參酌社會各界意見,以工程改善手段先替代監理執法手段,在行人環境及停車或臨時停車問題尚未改善前,系統性檢討最高罰鍰1,200元以下輕微違規限縮不予民眾檢舉,及當場舉發案件始予記點,逕行舉發(包含科技執法及民眾檢舉案件)不予記點,經行政院113年3月7日通過核轉立法院審議,並經立法院5月14日三讀修正通過及總統5月29日公布後,業經行政院核定自113年6月30日施行。

    第二、有關統一中央道路主管機關部分,交通部指出,行政院依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第18條核定國家道路交通安全綱要計畫(113-116年),擬定綜合性、長期性施政大綱與其他關於維護及提升道路交通安全施政之必要事項。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例如內政部、交通部等,已依綱要計畫訂定年度道路交通安全推動計畫,規劃每年應辦理之道路交通安全事項;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均業已依綱要計畫及安全推動計畫,訂定年度道路交通安全執行計畫。

    交通部表示,行政院依中央道路交通安全會報設置要點規定中央道路交通安全會報置委員39人至41人,為吸納社會各界的專業意見,邀請相關團體及學者共同參與,由行政院每月定期召開工作會議,並視議題性質邀集相關單位列席,另於交通部全球資訊網設置道安會報專區揭露相關會議資料。

    第三、有關完善道路設計規範及友善行人環境部分,交通部頒訂「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公路路線設計規範」、「交通工程規範」及「公路工程施工規範」等規範,供各級道路主管機關依循辦理相關標誌、標線及號誌等交通工程設施之設置,以維設施之一致性及標準化,提升公路之安全及順暢。

    交通部近年來持續推動人本交通及車道瘦身政策理念,108-112年已就部頒「公路路線設計規範」內多項技術條文進行修訂,包含縮減公路行經市區路段之車道寬、機車道寬、慢車道寬、路肩寬及人行道等規定,均與內政部「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一致,其目的在於縮減出來的餘裕空間,將可調整於加寬人行道空間,或臨近路口中央設置行人庇護島,並配合公路法第33條修正及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施行,於國家道路交通安全綱要計畫持續通盤檢討相關技術規範,賡續落實人本交通環境。

    此外,為協助各縣市政府改善道路環境並進行整體路廊規劃,交通部運輸研究所參考國內相關規範,綜整「人行空間改善原則」、「改善機車交通環境原則與作法」、「行人專用時相與行人早開時相設置原則」、「校園周邊人行空間改善參考指引」等原則或指引,並已於112年度函送各縣市政府參考運用。

    第四、有關駕駛執照管理事宜,為加強高風險駕駛人管理,交通部已預告修法將按違規程度分級,對於既有規定受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處分重新申請考驗核發1年,及未來受吊銷駕照重新考領者、受吊扣駕照1年以上者或吊扣駕照未達1年者分別核發或換發2年、3年或6年駕駛執照,及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及結清罰鍰,再增加統一律定須有6年觀察期,駕駛人於期間內無再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方得依規定換發駕駛執照有效期間至75歲,係已加嚴較高風險駕駛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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