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籲各縣市政府不再裝設「紅藍爆閃燈」。圖為示意,翻攝北市警察局官網
為提醒民眾注意交通安全,不少縣市政府在易發生事故的路口,裝設「紅藍爆閃燈」,不過因為燈光太過刺眼,許多民眾直指可能導致眩光,被閃瞎了,更易發生危險。交通部今(5/8)表示,邀集相關單位討論後,認為爆閃燈造成刺眼、甚至有導致視盲和誘發癲癇等疑慮,建請各縣市政府不宜再增設紅藍爆閃燈,並優先就已設置的地點研擬改善計畫,改善完成後即清除。
交通部發出新聞稿指出,近年地方政府考量易肇事地點改善期程較長,為提高交通事故防制即時性及因應地方民意需求,由警政、交通及路權單位現場會勘設置紅藍爆閃燈,惟各縣市紅藍爆閃燈光度、閃爍頻率、設置高度等未有設置規範,且多為民間捐助,尚未有統一規格及設置規範。
今年1月,交通部邀集民間團體、各縣市政府、內政部警政署、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及相關單位等開會研商決議,認為警示措施應參考相關規範,視情況酌情設置,並應避免發生駕駛人刺眼、視盲或誘發癲癇等情形,建請各縣市政府不宜再增設紅藍爆閃燈。
至於已設置紅藍爆閃燈的地點,若以標誌、標線、號誌可改善者,請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相關規定辦理;若需進行路口、路型、行人通行路徑工程改善者,提報行政院已核定的永續提升人行安全計畫申請經費補助進行改善,等改善工程完竣後,應拆除紅藍爆閃燈。
交通部表示,交通部運輸研究所每年辦理臺灣地區易肇事路段改善計畫,定期協助各縣市政府就每個肇事程度嚴重路口,實地現勘、碰撞構圖分析、確定改善方案,搭配每年路口安全改善研究計畫,提供各縣市政府最新改善工具,檢視路口潛在危險,以便提早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