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日前前往國家人權委員會抗議航空公司性別歧視。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提供
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日前指控長榮航空在空服員懷孕期間扣減職務津貼,工會因此申請勞動檢查,並向民事法院提起訴訟。工會今(1/8)指出,不僅勞檢方面桃園市政府裁定長榮違反勞基法,民事判決經上訴後工會也「全面勝訴」,呼籲長榮航空應盡速返還違法扣減的薪水,且日後均應依法照給原領職務津貼,落實母性友善和性別平權。
工會指出,空服員的工作性質特殊,懷孕期間不能上機執飛,需暫時轉任地面工作,又因為空服員的薪資結構不穩定,約二分之一皆隨航班計薪,轉任地面工作時僅領取固定薪資,但長榮航空過去還會再扣減空服員的職務津貼,空服員如不同意被減薪,就只能被逼留職停薪,懷孕期間的生活將難以為繼。長榮航空的政策顯然不符合母性友善的職場標準,更是明白的性別歧視。
工會協助懷孕空服員申請勞動檢查,桃園市政府110年府勞檢字1100061476號裁定長榮航空違反勞動基準法第51條:「女工在妊娠期間,得申請改掉較輕易之工作,雇主不得拒絕且不得減少工資。」終於讓長榮航空改變政策,自同年開始停止扣減空服員懷孕期間的職務津貼。
然而,長榮航空仍拒絕返還過去違法扣減的職務津貼,工會常務理事林昱嘉、常務理事李瀅等四位會員,遂依據勞動事件法選定本會提告長榮航空,長榮航空訴訟期間並透過律師轉達,揚言如果最後工會敗訴,將考慮恢復過往扣減空服員懷孕期間職務津貼的政策,目前的改善作法只是避免訴訟擴大。
工會表示,本案一審經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勞簡字第7號判決,長榮空服員懷孕期間暫時轉任地勤,只能領地勤課員津貼2000元,未考慮空服員依其職級高低、原領薪資就不同,例如職級最高的事務長,每月應有職務津貼10000元。工會主張,上開判決不符合勞動基準法第51條的立法意旨,遂再上訴,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勞簡上字第3號案,日前判決本會全面勝訴,判決長榮航空應以空服員原領職務津貼返還薪資,且不得上訴。
二審判決明確指出:「勞基法第51條所定之不得減少其工資,應係指妊娠期間之女工,申請改調較為輕易工作時,雇主不得減少其「原任職務」之工資,即不應以同工同酬、不同工不同酬或以其他理由減少妊娠期間女工之工資,否則反使妊娠女工因生育而面臨工資減少之不利益。」並指出,懷孕空服員被迫在同意減薪和留停無收入間作選擇,和長榮航空並非立於對等的協商地位,不符合締約自由,長榮航空顯不公平、更無誠信,是藉此規避法條。
工會指出,上述二審判決,不僅更符合立法意旨和母性友善的精神,更極少見體現能站在懷孕空服員和勞工弱勢地位思考的同理心,工會十分肯定此判決,讓長榮空服員在爭取性別平權的路途得以繼續前進,工會更期盼此判決,能作為前例,讓日後其它航空的空服員甚至其它業別的女性受僱者,爭取懷孕期間保障時能有所助益。
工會最後也呼籲長榮航空,勞動檢查和民事判決均充分證明,扣減空服員懷孕期間的職務津貼是違法之行為,受害提告的空服員,不僅有本案的四位會員,尚有近百位空服員的案件正繫於訴訟當中,長榮航空應盡速返還違法扣減的薪水,且日後均應依法照給原領職務津貼,落實母性友善和性別平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