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短影音應用平台抖音海外版TikTok因可能對國家安全形成威脅,近年陸續遭歐美國家封殺,禁止在政府裝置使用。美國參眾兩院最近則提出全面封殺TikTok提案,禁止一般民間企業和民眾使用TikTok。但其實要讓這項禁令成真並不容易,除了美國前總統川普曾踢過鐵板外,國會要立法授權總統執行這項禁令也勢必耗日費時。
時任美國總統川普曾在2020年7月時向媒體表示,若TikTok不和母公司北京字節跳動(ByteDance)分家,把美國業務賣給美國公司的話,他就會下令將TikTok下架。
當年8月,川普下達兩項行政命令,分別是要求下架TikTok和要求字節跳動將美國業務賣給美國公司。川普此舉乃援引《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International Emergency Economic Powers Act,IEEPA)所賦予的權力。該法案授權美國總統可在外來威脅導致美國國家安全或外交經濟出現隱憂時,進行相關管制或限制。川普便依此將TikTok列入通訊技術和通訊服務的進出口管制對象中,可免受《伯曼修正法》(Berman Amendment)的保障。
《伯曼修正法》乃美國於1980年代末期通過的數項保障言論自由法條,允許電影、書籍和音樂在美國與敵對國家之間自由流通。
TikTok當年就是引用《伯曼修正法》在法庭上成功說服法官,阻止川普執行這項行政命令。川普任內擔任商務部副助理部長的卡斯特洛(John Costello)說: 「禁用TikTok或任何類似的封殺動作,都很可能面臨憲法第一修正案的挑戰。必須謹記在心的是,IEEPA中的《伯曼修正法》就是第一修正案的代理人,即便能繞過此修正法,法律挑戰性仍在。」
美國眾院外委會和參議院近日各自提出兩個不同版本提案,授權美國總統在TikTok等科技軟體可能威脅國家安全的狀況下予以封殺。但這兩個提案仍得各自通過參眾兩院全院會投票表決通過,兩院再進行協商提出統一版本,接著重新展開各自的投票過程,最後才能送交總統簽署立法。
白宮日前曾對參院提出的版本表示支持。該提案全名為「限制出現資訊和通信技術安全威脅」(Restricting the Emergence of Security Threats that Risk 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Technology Act),縮寫為「RESTRICT ACT」(限制法)。
即便此版本可望能在跨黨派的支持下較快速通過立法程序,但再快也得需時數月才能送交美國總統拜登的桌上簽署。另一個可能性是,當法案還沒送交拜登簽署前,便先在國會遭遇阻力胎死腹中。
假使「限制法」真的在今年內完成立法簽署。美國商務部有半年時間和新成立單位檢視業務流程,另還有半年時間完成檢視後採取行動。
換句話說,TikTok從美國政府立法完成後約有1年時間可「苟延殘喘」及準備法律戰。
TikTok勢必會力抗全面封殺令。畢竟該公司已成功以美國對言論自由的保障,擋下了川普的下架令。
美國哥倫比亞大學「奈特第一修正案研究所」(Knight First Amendment Institute)主任賈佛(Jameel Jaffer)說:「憲法第一修正案保障美國人民依照個人意願使用社群媒體平台的權利。要合理化對TikTok的禁令,政府必須清楚證明其對隱私權和安全所構成的隱憂。他們以前沒有做到這點,我懷疑他們以後做得到。」
賈佛接著說:「限制上億美國人不得再去他們每天使用的網路言論平台,將創下一個危險先例,可能讓政府對公共網路平台採取更廣泛的管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