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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中城條款上路 內政部:危老建物限2年成立管委會 最重開罰20萬

    2023-06-06 18:20 / 作者 徐筱嵐
    營建署公告,城中城條款上路,危老建物若公安檢查或消防安檢不合格,2年內要成立管委會並報備。廖瑞祥攝
    前年10月高雄發生城中城大火慘案,燒出危老建物潛藏的公安問題。內政部今(6/6)公告,危險公寓大廈建物總樓層數為11樓以上,只要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或消防安全檢修有不合格的情況,經地方政府通知後,一律限期2年內成立管委會並報備,違者最重可處20萬元罰鍰,並限期辦理,屆期仍未辦理者,得按次處罰。

    前年10月14日發生高雄城中城大樓大火事件,造成46死、43傷的慘劇。內政部營建署表示,鑑於部分公寓大廈有危險之虞,卻未能成立管理組織進行共用部分修繕、管理與維護、公共安全檢查、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等工作,因此,政府啟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法,增訂第29條之1及第49條之1,並於2022年公布施行,強制危險公寓大廈應成立管理組織及進行自主維護管理。

    營建署指出,在修法過程中,中央同步與地方政府展開集合住宅(H2)公安檢查,檢查項目包含避難層出入口、安全梯、昇降設備、緊急供電系統等,其中更要求8樓以上、未達16樓的住宅要進行申報,未來每3年申報一次,並在2025年1月起擴大至6樓以上、未達8樓建物。

    營建署強調,本次公告重點主要自生效次日起、14日內,地方政府針對建物總樓層數為11樓以上,有危險之虞者需向中央提報清查計畫,並依照清查的案件數多寡區分清查期限,縣市政府需於清查期限內完成清查、認定與輔導工作,且所有的清查工作都是逐案進行現場勘查。

    營建署指出,建物總樓層數為11樓以上,只要防火避難設施或消防安全設備有一項檢(複)查不合格,即屬有危險之虞的公寓大廈,地方政府應於清查作業完成後,於3個月內通知公寓大廈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最遲應於2年內成立管理組織及完成報備辦理。

    未來經通知、輔導等程序後,逾期仍未成立管理組織並辦理報備的危險公寓大廈,將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條之1,將按戶進行裁罰,可處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鍰,並限期辦理,屆期仍未辦理者,得按次處罰。

    營建署補充,對於認定要件,未來將持續滾動檢討,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亦得依本條例第29條之1第2項規定,評估執行量能與轄區實際需要,於必要時公告擴大認定要件之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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