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邦引用大同條款 ,5/31召集泰山股臨會改選董事。
泰山今(4/10)表示,依證交所要求發布重大訊息,內容為股東龍邦等7人依公司法第173條之1規定,自行召集112年第2次股東臨時會,主要議程為全面改選董事;不過,泰山表示,目前無從確認核實資料,將洽請證交所提供相關文件,依法辦理。龍邦則回應,本次召集股臨會完全合法,呼籲股東出席5/31的泰山股臨會。
龍邦集團依公司法第173條之1規定申請召開泰山股臨會,即市場所謂「大同條款」,主要內容在於公司持股逾50%股東,持股滿3個月,得依法召開股東臨時會。
不過,泰山公司派表示,證交所寄發的電子郵件雖檢附龍邦國際提出的「符合公司法第173-1條股東申請持股證明書」、「公司法第173條之1申報申請書」等文件,但僅記載龍邦公司為代表提出申請股東,至於本件由哪些股東提起、各自持股為何?是否為繼續三個月以上?相關資料付之闕如,無從確認核實。
泰山表示,基於遵從主管機關指示,即按要求發布本重大訊息,後續將進一步洽請證交所提供相關文件,以便依法辦理,維護全體股東權益,待取得相關文件並審視後,如有必要將再補充公告說明。
針對泰山重訊內容,龍邦回應表示,該公司等七名合計持有泰山逾50%股數的股東,將於5/31上午9時,於台北市仁愛路一段17號3樓(臺北市青發家教中心演藝廳)共同召集泰山112年第2次股東臨時會,並向證交所申請,證交所旋即命泰山立即依法公告,強調召集程序完全合法。
龍邦表示,該公司等召集泰山股臨會事宜,已經過證交所核實,泰山依法僅係奉命發布重大訊息,並無任何核實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