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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院拍板/《國安法》增訂「經濟間諜罪」 最高判12年併1億罰金

    2022-02-17 12:13 / 作者 李英婷

    為維護國家安全與經濟發展命脈,行政院今(2月17日)院會通過《國家安全法》及「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經濟間諜罪」,且將「營業秘密」提高為國安層級,違者最重可處有期徒刑12年、併科新台幣1億元以下罰金。全案送交立法院審議。







    「營業秘密」提高至國安層級的保護體系,違者將「重罰」。(圖/行政院提供)




    修法後刑度比現行最高10年還重



    現行國內營業秘密案件常被詬病起訴率低,有許多涉及中國經濟間諜的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外洩。為此,政府有意引進美國《經濟間諜法》概念,在《國家安全法》及「兩岸條例」中,增訂「重罰」條款。



    根據行政院拍板通過的《國安法》修法草案,明定任何人不得為外國、陸、港、澳、境外敵對勢力,侵害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違者最重可處有期徒刑12年、併科新台幣1億元以下罰金。比現行《營業秘密法》的「域外加重處罰」刑度最高10年還重。



    據轉述,行政院長蘇貞昌在院會中表示,高科技產業是台灣重要經濟命脈,近年來紅色供應鏈滲透台灣產業情形愈趨嚴峻,以各種手段磁吸我國高科技人才,竊取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並時有刻意規避我法律規範,未經許可在台從事業務活動,或假借他人名義,違法來台投資等情事,對我資訊安全、經濟利益、產業競爭力,與國家安全等,均造成相當危害。



    蘇貞昌裁示,有必要建構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之層級化保護體系,並完備相關配套法制,以有效維護國家安全及保障經濟發展命脈。



    涉核心技術赴中未報准 可罰千萬



    行政院也通過陸委會擬具的「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次修正有兩個重點:



    一、明定受政府機關(構)委託、補助或出資達一定基準,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之個人或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成員,及受委託、補助、出資終止或離職未滿3年者,赴中國應經審查會審查許可,違者可處新台幣2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



    二、中國營利事業於第三地區投資之營利事業,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並在台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不得在台從事業務活動,違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而為規避中資在台投資應經主管機關許可之規定,將其名義提供或容許他人使用者,得由主管機關處新台幣12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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