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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院三讀/鬆綁保險業投入公建、社福 估可增逾百億資金投入車站周邊開發

    2021-05-04 12:15 / 作者 李英婷

    為加速引導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立法院今(5月4日)三讀通過《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鬆綁放寬三大措施,包括提高保險業投資國內債券市場的額度、放寬壽險業投資公共建設及社福及經理人限制。本法通過後,估計可新增逾百億元資金投入公共建設及社福機構。







    《保險法》三讀通過,金管會預估可帶動車站等公建開發。(圖/網路資料)




    立法院今三讀通過《保險法》修正案。本次修法最受矚目的是「放寬壽險業投資公共建設及社福」,也就是《保險法》第146條之5。共有三項鬆綁措施,首先是投資流程簡化,原本規定須向主管機關「事前申請核准」,修訂後允許可以「事後查核」。



    其次是擴大投資參與,保險業轉投資公共建設、社福機構的董事、監察人總席次限制,原本規定最多只能占3分之1。修法後,放寬為3分之2,並明定保險業派任被投資公司董事席次達半數者,該被投資公司應設置至少1席具獨立性的董事。



    第三則是放寬經理人限制,原本規定保險業不得指派人員到被投資事業擔任經理人,修訂後允許保險業可派任經理人,但此經理人必須為「專任」。



    同時,修法後,放寬保險業投資國內單一上市櫃公司發行公司債的額度,從公司債發行公司「實收資本額」的10%,改為更可反映公司損失承受能力的「業主權益」的 10%,保險業可投資空間將放大。



    若以我國上市公司為例,去年底業主權益為138億元,但平均實收資本額僅46億元,修法後,保險業對公司債的平均可投資金額將增加3倍。



    此外,為強化保險公司承受風險的能力,讓財務結構更健全,《保險法》明定將「淨值比率」納入監理指標,連同現行資本適足率作為評量的標準,另也考量我國保險業清償能力制度將參考國際標準,把原本「不得低於200%」的文字,修正為「不得低於一定比例」。



    金管會主委黃天牧曾受訪指出,《保險法》修正案三讀通過後,未來預估有上百億元的保險資金,願意投資國內太陽能電廠或車站周邊開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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