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豐金前董事長蔡友才。資料照。讀者提供
前兆豐金董事長蔡友才涉嫌在2011年間接受授信戶招待,帶妻子及時任兆豐銀分行經理陳世明等人搭客戶私人飛機到馬來西亞進行2天1夜旅遊,還入住高檔酒店、打小白球,遭檢方依《銀行法》等罪嫌起訴。台北地院今天判蔡友才、陳世明各6月有期徒刑,沒收犯罪所得1.9萬元、1.5萬元,可上訴。
檢方指控,台灣海陸運運輸集團(TMT)2010年間以籌措新船費用為由,以集團境外公司名義向兆豐銀申請貸款,成功貸得1億2240萬美元,2012年因業績下滑,出現逾繳貸款本息的狀況,2013年6月約有9600萬美元遭認列呆帳。
檢方發現,蔡友才在2011年10月8日接受集團負責人蘇信吉招待,赴馬來西亞參訪該集團在馬來西亞設立特殊鑽油平台的「海上油礦開採計畫預定地」,蔡友才帶妻子、秘書及時任兆豐銀行敦南分行經理陳世明等人,搭蘇的私人飛機前往沙巴地區的亞庇旅遊,不但入住香格里拉「莎利雅」度假酒店,還到酒店附屬的「達利灣」高爾夫球場打小白球,認定蘇、陳收受不正利益。
蔡友才等人在北院應訊時喊冤,強調當時是為了瞭解TMT集團轉型計畫而進行的公務參訪,全程是商務目的,但法院認定構成罪名。全案仍可上訴。
根據《銀行法》第35條規定,「銀行負責人及職員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存戶、借款人或其他顧客收受佣金、酬金或其他不當利益,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