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區國稅局提醒,網路平台賣虛寶、遊戲點數,要課營業稅。翻攝自新楓之谷官網
網路遊戲日益盛行,利用網路平台銷售的遊戲點數、遊戲幣、虛擬寶物等虛擬遊戲商品也是要繳稅的。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提醒,應以收取的全部代價為銷售額課徵營業稅。
中區國稅局指出,包括向其他玩家購入、僱用員工打寶等,取得虛擬遊戲商品後,再利用網路平台出售給他人使用並收取對價,就屬於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勞務」,應以所收取的全部代價做為銷售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的規定,課徵營業稅。
而依據營業稅法,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以所收取之全部代價為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也就是在網路上販售遊戲點數、遊戲幣、虛擬寶物,都是要開發票的。
此外,如果營業人向其他玩家購入、僱用員工打寶,進而購進的「勞務」,沒有依規定取得並保存載有營業稅額的憑證,就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因此,根據上述規定,販售虛擬遊戲商品時,應以所收取之全部代價為銷售額課徵營業稅,在取得虛擬遊戲商品的支出,如果未依法支付營業稅額並取得及保存載有進項稅額的憑證,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也就是說,如果是向不用申請稅籍登記的個人玩家購買虛寶、遊戲點數、遊戲幣,由於沒有支付進項稅額,也就不會發生扣抵銷項稅額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