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次長連錦漳,資料照。陳品佑攝
國民黨立委徐巧芯等人提案,目前水庫式發電也屬於再生能源,應納入《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享有躉購費率補助。經濟部則回應表示,水庫式發電在再生條例上路前已具規模經濟,且再生條例是鼓勵發展小水力發電做為躉購費率優惠適用對象,建議維持現況。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14)日審查《再生能源條例》修正草案,國民黨立委徐巧芯、王鴻薇等人,提案修正第 3 條,建議納入大型水庫式發電設備,以資適用再生能源憑證及碳權交易相關規定。
徐巧芯在提案說明時表示,台北市翡翠水庫年發2.2億度電,賣給台電每度2.77元,低於再生條例中小水力2.86元;中間的價差是「搶劫台北市庫」。
國民黨立委陳玉珍等人則提案修正,建議離島地區應比照原住民地區作法,給予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優先補助辦理、提高躉購費率及給予設備補助等措施。
經濟部次長連錦漳則回應表示,水庫式水力不是抽蓄水力,依據再生條例規定,水庫式水力已屬於再生能源;經濟部標準局也在今年9月24日修正「再生能源憑證實施辦法」規定中,已放寬納入水庫式水力,得依法申請核發再生能源憑證。
但水庫式水力發電多屬再生條例2009年公布施行前案例,發電已具規模經 濟,另考量開發行為涉及環境影響層面甚廣,因此再生條例多以多小水力發電,作為提供躉購費率優惠的適用對象。故而經濟部建議,維持現行規範,已符合委員提案建議的目的。
至於對離島提高再生能源補助,連錦漳表示,目前對離島再生能源已躉購費率加成15%,海底電纜與本島連接也有躉購費率加成4%;依離島建設條例也在離島建設基金納再生能源發展補助。目前法令已和推動方向相符,經濟部會持續精進作法。
民眾黨也提案,發電躉購獎勵規範,應排除含塑膠、橡膠及金屬等一般廢棄物和事業廢棄物。
連錦漳表示,經濟部已在10月22日公告修正再生條例,明文排除含塑膠、橡膠及金屬材質之國內一般廢棄物與一般事業廢棄物適用躉購費率外;並同步刪除一般及一般事業廢棄物之熱利用獎勵規定。待法令預告期結束後,會盡速送到立法院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