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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見預售屋建案不當銷售 攜回交易契約審閱須先付定金爆爭議 公平會開罰30萬

    2024-06-06 15:49 / 作者 財經中心
    取自公平會
    又有預售屋不當銷售遭開罰! 公平會發現台中市建案「寶宇丰蘊」預售屋過程中,建商寶鏵公司要求購屋人須先給付定金,才能提供買賣契約書攜回審閱,此舉足以影響交易秩序,昨天委員會通過決議,認定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處寶鏵公司3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有民眾於113年1月間至「寶宇丰蘊」接待中心欲瞭解建案資訊,洽談過程因預售屋買賣契約書內容甚多,無法現場逐一過目,詢問得否將預售屋買賣契約書攜回審閱,銷售人員表示,須先給付定金才提供契約書攜回審閱。經公平會派員訪查銷售現場,亦發現銷售人員確有同樣情事。

    雖然寶鏵公司表示,該建案自112年3月改由建商寶鏵公司自行銷售迄113年1月間,均由原負責客戶服務、交屋收款、售後修繕流程的人員協助銷售,然其對銷售流程不甚瞭解,才發生不當限制行為,期間並無成交紀錄。

    公平會提醒,預售屋尚未具體成形,且與其他消費性商品相較,交易金額較高,大多數消費者並無頻繁購買的經驗,購屋人交易前可取得的資訊有限。建商或代銷業者如利用資訊優勢地位,要求購屋人需先給付定金或一定費用,才提供契約書攜回審閱,將陷購屋人處於資訊弱勢的不利地位,影響交易決定,同時對於其他依法令規定提供契約書予購屋人攜回審閱的競爭同業,形成不公平競爭,屬於不當限制購屋人審閱契約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

    公平會誠摯呼籲,建商及代銷業者銷售預售屋時,應預先提供買賣契約書予購屋人充分審閱,並注意不得有不當限制契約審閱權的行為,以保護購屋人權益,減少交易糾紛。另配合電子化、無紙化等趨勢,預售屋買賣契約書亦得以樣本、影本及足以呈現內容的光碟或其他電子媒體形式提供,方式相當多元,對建商應無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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