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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機構防漂綠指引上路 採鼓勵性質但不得虛偽、詐欺、隱匿

    2024-05-30 19:44 / 作者 財經中心
    金管會主委彭金隆。陳品佑攝
    為防止金融業漂綠,金管會今天公布「金融機構防漂綠參考指引」,明訂5大原則及10大例示,首度對防止金融業漂綠作出監理原則,金融業不宜再用碳抵換膨風永續,即日起上路,包括金控業、銀行業、證券期貨業、投信投顧業、保險業、票券業,海外分行及國際金融集團在台子公司均適用。

    金管會綜合規劃處專門委員劉秀玲指出,此次金管會採鼓勵性質發布參考指引,未來不會因此列入金檢缺失,但指引亦有強調業者仍應遵循各相關法令規範辦理,在各業別法規中,已有訂定如金融業刊登播放廣告時不得有虛偽、詐欺、隱匿等情事。

    指引也明定若金融業使用外部永續發展數據,必須先進行盡職調查,劉秀玲解釋,此處並非併購執行的盡職調查,而是請業者了解外部評等數據或評比基礎的方法論。

    「金融機構防漂綠參考指引」5大原則包括,

    1. 聲明宜真實正確且有證據支持,並定期審視其正確性:包括聲明宜具真實與正確性,在提出時就有充分、具相關性且屬公開可驗證的證據支持,並定期審查和更新。

    2. 聲明宜直接,並易於理解:包括陳述方式宜直接且易於理解,避免使用難以理解的術語及模糊或籠統的語言,並確保視覺元素與聲明一致。

    3. 聲明內容宜完整,不遺漏或隱藏重要訊息:包括聲明宜是綜整所有永續特徵相關內容,不宜僅象徵性揭露或選擇性揭露,且若聲明只在某些條件下適用,宜清楚說明限制,同時不宜僅以碳抵換方式宣稱具永續特徵。

    4. 聲明涉及比較時,宜公平且具可比性:包括比較的基礎宜公平,並敘明比較方法;如業者或其商品及服務僅是符合法令最低標準,在比較時就不宜讓消費者認為其永續特徵優於同業。金融機構並宜適時監控行銷活動,避免出現與實際不符的情況。

    5. 聲明宜確保符合永續相關規範:包括確保永續金融商品資訊揭露及投資決策過程符合永續規範;若金融商品只有在特定時間段具永續特徵,業者宜清楚說明;若金融業使用外部永續發展相關數據、分析及評級,則宜先進行盡職調查。

    金管會提醒金融機構,在提供金融商品及服務並做出「永續」或「綠色」的相關聲明前,宜依內部權責劃分規定,經內部覆核或外部第三方機構進行驗證,並持續監督是否符合相關聲明,也宜透過內部控制或風險管理機制,定期檢視自身「永續」或「綠色」聲明的內容與實際情形是否相符,將ESG納入營運及風險管理的決策流程,並配置充分人力及給予人員必要的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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