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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族企業1.6億元營收匯個人帳戶想逃稅? 國稅局查到連補帶罰1200萬元

    2024-05-29 19:02 / 作者 吳馥馨
    企業主利用個人帳戶收受營收款項記得登載並如實繳納營業稅及營所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今(29)日表示,台灣中小型家族企業多,常有企業主利用個人帳戶收受營收款項,例如將營收款項匯入負責人或配偶個人帳戶,卻未依規定記載帳簿,且未申報繳納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遭國稅局查獲後除了補稅還要裁罰。

    中區國稅局表示,近期查核發現甲公司為求資金調度便利性,會利用負責人個人帳戶收取公司貨款,以及墊付進貨款項與各項費用。經先行核對該公司申報資料與收款明細,並給予充分說明及補證資料時間,待釐清收付款性質後,甲公司坦承使用個人帳戶收取公司部分營收款項。

    中區國稅局指出,該案共查獲甲公司短漏報銷售額新台幣1億6千萬餘元,且未如實申報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光是補交營業稅就800萬餘元,並裁處罰鍰400萬餘元。

    中區國稅局呼籲,企業主若有公私帳戶混用情形,請先自行檢視有無因「一時疏忽」而發生違反稅法規定的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捐者,僅予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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