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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文看懂】現代婚姻有哪些法律效力?

    2024-05-18 14:42 / 作者 吳馥馨
    兩人結婚後,基於身分關係變化,也有權利與義務的轉變。
    兩人結婚後互為配偶,也與另一半的家人建立親屬關係,基於身分關係變化,也有權利與義務的轉變。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律師就婚姻的法律面效力,什麼是「配偶權」,以及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如何計算等三面向,協助有婚姻關係者釐清自身權利義務。

    一、結婚在法律上會發生哪些效力?

    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資深律師游意中表示,婚後若與配偶的父母同居,原則上應負擔扶養義務。然而,依民法規定,媳婦之於公婆、女婿之於岳父母為第六順位的扶養義務人,當前順位扶養義務人均不能扶養的情況,才負有扶養義務。

    此外,受扶養權利人依民法規定,應符合「不能維持生活」以及「無謀生能力」的要件。因此,若配偶的父母擁有足夠財產維持生活,或甚至尚在工作、有謀生能力,則不符上述受扶養要件。

    除扶養義務外,結婚後配偶依民法原則上負有同居義務,但有正當理由則不在此限,例如:因為工作分居兩地或因健康因素無法同居等。配偶一方若不履行同居義務,他方得向法院請求履行,該等法院裁定雖不得聲請強制執行,他方可能得以遲未履行同居義務為由,請求離婚。


    二、配偶權是什麼?

    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林光彥表示,法院實務上對配偶權概念的解釋,多援引最高法院55年度民事判決的見解,該判決闡述配偶間的忠誠義務,亦即配偶間應互守誠實;若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即屬侵害他方之權利。

    過去,侵害配偶權的一方,可能涉及刑法通姦罪之刑事責任及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但刑法通姦罪已於2020年5月29日經大法官宣告違憲、立即失效後,配偶權受侵害之一方僅得依民法請求損害賠償。

    雖然在此之後曾有部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認為配偶權並非法律上權利、不得請求民事損害賠償,但目前多數判決及上級審仍維持肯認配偶權的見解。

    林光彥解釋,根據民法,配偶間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時,也可請求離婚。法院實務上就所謂「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認為應以客觀之標準判斷,也就是倘若任何人身處同一境況,均將喪失維持婚姻之意願,於符合此標準時將准予離婚。

    三、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如何計算?

    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陳盈蓁表示,未約定夫妻財產制之配偶,依民法以法定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是指當雙方因為離婚、死亡等事由導致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剩餘財產較少的一方,得向較多的一方請求兩人剩餘財產差額的一半。

    因此,如果雙方不曾約定夫妻財產制,離婚時,就有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適用。剩餘財產是以配偶各自的婚後財產、減去婚後負債所得出,且無論境內、境外之財產,均屬於計算範圍。

    值得注意的是,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及慰撫金,因並非配偶對婚姻生活協力貢獻所得,故不列入婚後財產;此外,不同財產種類價值計算方式也可能不同,例如:不動產之價值,若公告現值及市值落差較大,此時究竟應採公告現值、實價登錄金額、鑑價或其他標準,仍應諮詢專家意見以合理計算財產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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