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外觀。 吳馥馨攝
我國自2023年1月1日起實施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今年5月報稅首次申報;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今(28)日提醒個人有投資境外控股公司者,要留意5大注意事項,無論有否符合豁免規定皆應申報,微量豁免門檻限制,過渡措施與調節選項,當年虧損也要申報,申報時要檢附文件。
根據個人CFC制度,個人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境外免稅天堂公司關係企業的股份,或資本額過半者,或對境外公司有重大影響力者;其個人或與配偶,以及二親等以內的親屬,當年度12月31日合計直接持有CFC股權達10%且沒有符合豁免規定,應於CFC盈餘發生當年度,按持股比例及持有期間計算營利所得,並計算基本所得額。
高雄國稅局表示,符合上述要件者,在今年首度申報時也要注意5大事項。
第一,由於是否符合豁免規定,是由國稅局來判定;因此,無論是否符合豁免規定皆應申報。
第二,個人豁免門檻為當年盈餘在新台幣700萬以下者;但為免歸避分割,個別CFC當年度盈餘逾700萬元,或全部CFC當年度盈餘、虧損合計為正數且逾700萬元者,應就各該當年度盈餘為正數的CFC,依CFC制度計算所得申報。
第三,CFC源自非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如果是在今年3月31日前決議分配2022年以前年度的盈餘,得免計入CFC當年度盈餘加項,但今年報稅時要提供證明文件。
此外,CFC持有金融商品,由於市值變動,可以選擇到了實現時再計算損益;不過,一經選定就得採相同計算方式,不得變更。若沒有採相同計算方式,不僅10年內不得選擇遞延損益,還會在同年度一次加回調節損益後的金額,做為當年度盈餘計算。
第四,CFC當年度虧損也要依限申報,CFC盈餘須列入課稅,有虧損也可以減除,不過因檢附相關文件,由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核,才能適用前10年虧損抵減規定。
第五,個人申報CFC時,應依規定格式揭露相關資訊及檢附文件,例如個人及其關係人結構圖及持股比率、CFC財報、CFC營利所得計算表、CFC前10年虧損扣除表、CFC轉投資事業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