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示意圖。取自pexels圖庫
南區國稅局表示,繼承人為繳納遺產稅,得申請以「被繼承人」遺產中的存款繳納,若無法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得由繼承人以「多數決」同意方式,向國稅局提出申請。
南區國稅局追明,這種情況通常發生在繼承人自有現金不足繳納遺產稅,而被繼承人遺產中有存款時,才會出現這種情況。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規定,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同意,或繼承人的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同意,就能向國稅局提出申請,以被繼承人遺產中的存款繳納稅款,以免為籌措資金而逾期繳納稅款,額外負擔滯納金及利息。
舉例來說,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應納稅額新台幣200萬元,但繼承人無現金繳內,但甲君遺產中有A銀行存款300萬元;甲君有乙、丙、丁計3位子女,每人應繼分為三分之一。
若乙在國外無法返國,只要另2位繼承人丙及丁同意,即符合繼承人過半數及應繼分合計過半數的「多數決」要件,可申請以甲君A銀行存款200萬元繳納遺產稅,國稅局受理丙、丁2人申請,經審核後,核發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供繼承人持向A銀行續行辦理繳稅事宜。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遺贈稅法的規定是要「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同意」,若上述個案只有2名子女,其中1人在國外無法返國,即便在國內的1名子女同意,也沒有達成「過半數」同意的要件;實務上的作法,人在國外無法返國者,會填具文書委任國內代理人代為辦理。
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若依上述方式申請取得國稅局核發的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後,應儘速持往指定金融機構,依規定辦理遺產存款繳稅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