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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FC新規今年首次申報 安永:個人與企業都要留意規模變動影響

    2024-01-23 15:34 / 作者 吳馥馨
    圖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廖瑞祥攝
    營利事業及個人之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CFC)稅務新制已在2023年正式上路,今年5月報稅季將首次申報,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所長傅文芳提醒,個人及企業,留意相關法規的最新變動及影響。

    財政部於去年底修正「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及「個人計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安永會計師事務所今(23)日舉辦CFC法案最新修正變動與影響研討會,並邀請財政部賦稅署長宋秀玲與會剖析本次CFC相關子法規修正後稅務遵循上應注意事項及稅負變化,為即將到來的申報季做準備,避免因合規上的疏失而造成不必要的負擔。

    傅文芳致詞表示,今年5月報稅的時候將要迎來第一次的CFC申報,企業如何在全球反避稅浪潮下,掌握相關法令資訊並研議因應之道,將是一大關鍵課題。

    宋秀玲分享CFC辦法有三大放寬,包含調整「微量豁免門檻之防止濫用規定」計算範圍、免列CFC當年度盈餘加計項目的過渡措施、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FVPL)評價損益得選擇延後至實現時計算損益。

    宋秀玲署長指出,第一項放寬是調整「微量豁免門檻之防止濫用規定」計算範圍,依據修正前CFC辦法規定,CFC如具實質營運活動,或全部CFC當年度盈餘合計在新臺幣700萬元以下者,方可豁免適用CFC相關課稅規定。

    本次修正後,CFC當年度盈餘之合計範圍將從全部CFC放寬至「直接持有股權且不具實質營運活動」之CFC;第二項放寬是提供過渡措施,提供CFC非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額外3個月決議分配盈餘期間,即該非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於今年3月31日前決議分配2022年及以前年度盈餘者,該分配盈餘就可不列入CFC當年度盈餘之加項;第三項放寬是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FVPL)評價損益得選擇延後至實現時計算損益,等到處分或重分類時以實現數計入CFC盈餘。

    安永會計師事務所安永家族辦公室執業會計師林志翔,與宋秀玲進行問答對談,針對CFC在申報實務上可能面臨之問題,以及境外信託在實務上應如何適用財政部所發布之CFC信託課稅函令等進行探討,協助納稅人洞悉局勢變化,並在稅務專業團隊的建議下,有效進行稅務風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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