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每月伙食津貼免稅額調高,企業若想從應稅的本薪挪移600元至伙食費,須員工同意。廖瑞祥攝
財政部在2023年底發布,員工每月伙食津貼免稅額由2,400元調高至3,000元,而且追溯自去年年初生效,讓許多公司未及反應,企業該怎麼做,才能不觸法又讓勞工減稅利益最大化?安永會計師事務所表示,
公司實務上有3種操作方式,不調整、年終獎金挪移、從應稅本薪挪移,但最後一種應徵得員工同意。安永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服務部資深協理溫珮絃表示,
過去已發的薪資,不建議再去做調整,除非公司原本伙食費就高於2,400元者,再去追溯適用。至於未來尚未發薪的部分,建議公司在未來調薪時,將要調薪的金額優先分配在伙食費上。而在尚未調薪之前,公司替員工申報所得時,實務上有以下三種作法。
第一,繼續適用免稅額2,400元的額度不受影響。
第二,可考慮從年終獎金挪移一部分到每月的伙食費,年薪不變但月薪增加,但須留意,此舉會增加加班費計算及資遣費退休金計算基礎等,而且也建議要取得員工同意以避免糾紛。第三,從應稅的本薪,挪移600元至伙食費,但這種方法不是財政部所樂見,但已知有些公司採取這種作法,這種調整方式將使月薪不變,也不會影響加班費計算及資遣費退休金計算基礎等,同樣,也應取得員工同意。財政部員工伙食費調整已非頭一遭,早在2015年員工伙食費就從每個月1,800元提高至2,400元時,時任財政部長張盛和就表示,政策目的是鼓勵雇主適度反映物價,提高員工伙食補助,達到加薪效益,增進員工福利。
但若企業未落實替員工加薪,反而將員工原有薪資挪移部分至伙食費,以調減本薪以「虛增」伙食費免稅額的方式,員工可向國稅局檢舉,也會啟動查稅機制。
勞動部也在2015年發出解釋令指出,雇主若未與勞工協商合意,逕自調高伙食津貼並調降本薪,涉嫌違反勞基法第22條第2項規定,為免勞資爭議,關於勞動契約內容變更,應由勞雇雙方協商合意。
因此,企業若為了享有本次伙食費免稅額調升600元,而從員工應稅本薪挪移600元至伙食費,此舉並非財政部所樂見的。
安永也試算,若按財政部調高每月伙食津貼600元,相當於全年增加7,200元免稅額度,所得稅5%的勞工,全年節稅效果約360元,但若所得稅級距為40%者,節稅效果可達2,8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