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韓經貿關係密切,且在半導體積體電路及記憶體製造具互補性。路透社
台灣與南韓去年11月簽定租稅協定,雙方已完成國內法定程序並相互通知,財政部今天宣布,該協定於12月27日起生效,自113年1月1日起適用,將可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這也是我國第35個生效的所得稅協定,並為繼台日所得稅協定之後,我國與東北亞國家第2個所得稅協定。
財政部表示,台韓經貿關係密切,且在半導體積體電路及記憶體製造具互補性,協定生效適用後,可提供雙方人民與企業友善租稅環境,有助雙邊人員、商品、技術及資本流動,強化供應鏈、產業合作與韌性,並開拓雙方食品、觀光、健康醫療、美容美妝及遊戲等產業合作契機。
財政部說明,台韓所得稅協定共29條,規定合宜減免稅措施及稅務行政合作機制,
包括股利、利息與權利金適用上限扣繳稅率10%、營業利潤或執行業務所得符合特定條件免稅及相關適用爭議解決機制(相互協議程序)等。
以台商取得韓國來源技術服務收入為例,本協定生效前,台商在韓國未構成其國內法規定之營業場所者,按服務收入總額扣繳22%(含地方所得稅);
本協定生效後,台商在韓國未構成本協定規定之常設機構(PE)者,該技術服務收入於韓國免稅。財政部進一步說明,台韓所得稅協定訂有相互協議程序條文,雙方居住者認為已發生或將發生適用本協定爭議時,得申請雙方主管機關諮商解決,例如跨國集團得申請移轉訂價相對應調整,消除因一方發起移轉訂價查核調整產生的雙重課稅問題;或申請雙邊預先訂價協議(BAPA),減少未來面臨任一方進行移轉訂價查核風險,提升租稅確定性,降低跨境貿易或投資租稅障礙,有助深化雙邊經貿投資合作關係。
財政部指出,韓國為我國第5大貿易夥伴,我國為韓國第6大貿易夥伴;雙邊投資方面,截至112年10月,我商赴韓投資約29億美元,韓商來臺投資約17億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