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議場三讀通過,院長游錫堃敲槌。廖瑞祥攝
立法院院會今(12/15)三讀通過《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24條之1條文修正,明定若涉嫌販賣黃牛票,除將重罰每張票券10至50倍罰鍰,若用虛偽資料或其他不正方式,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購買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
為遏止黃牛再出招,行政院今年九月通過《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4條之1修正草案,健全市場機制、保障民眾觀賞運動賽事或活動權益,若銷售端有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販售者將重罰,該草案提交立法院審議。
對此,立法院會今三讀通過,未來公開販售的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以超過面額金額或將無票面金額票券定價販售,主管機關將處每張票面金額或無票面金額票券區域,對照所應販售票面金額10倍至50倍罰鍰;另若用虛偽資料或其他不正方式,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購買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採免費或部分免費入場的運動賽事也仍有黃牛票亂象,此次修法也納入規範,明定將免費或部分免費入場運動賽事或活動免費票券定價販售者,按票券張數,由主管機關處每張票券新台幣1萬8000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