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議員林杏兒。資料照。廖瑞祥攝
國民黨前中常委蕭景田,在去年九合一大選期間,涉嫌替正在競選台北市議員的同黨參選人林杏兒以「每票1萬元」行賄里長,遭士林地檢署起訴,同時對林杏兒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一審士林地院認定檢方舉證不足,判決「原告之訴駁回」,沒想到士檢竟晚了1天上訴,因而被二審高院駁回上訴確定。對於這個離譜的情形,高檢署行政調查,認定是士檢收發書記官作業疏失,已函請士檢要求就行政疏失部分進行懲處。
士林地檢署外觀。侯柏青攝
士林地院當初駁回理由,主要在於士檢無法舉證林杏兒對於前國民黨中常委、北投士林區黨部執行長曾繁川涉嫌行賄里長一事,有「事前授意」或「知情且容任」的情事,因不符合宣告當選無效的要件,據此駁回訴訟。士檢不服提起上訴,沒想到二審高院審理後發現,此案因檢察官遲誤上訴期間1天,上訴不合法,駁回檢方上訴確定。
高院指出,《民事訴訟法》規定,第二審的上訴期限應為第一審判決正本送達後「20天內」,上訴逾期,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而送達可送到應受送達人的「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如果無法直接會晤應受送達人,可以將文書交給有辨別事理能力的「同居人」或「受僱人」。
高院調查,士院7月14日宣判後,7月18日就將判決送到士檢委任的訴訟代理人「陳OO」陳報的地址(即士林地檢署的台北市士東路地址),收發室人員在送達回證上蓋「台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收狀章」。
高院表示,判決已經在7月18日合法送達,由於檢察官所在地就是法院所在地,檢方向原法院投遞上訴狀不必加計「在途期間」,上訴期到8月7日屆滿,檢察官8月8日才提上訴,已是違法上訴。
台灣高等檢察署。呂志明攝
當事情被披露後,法務部督請高檢署對於士林這個案件,詳細調查相關流程,避免類似情況發生,最近行政調查結果出爐,認為士林收判書記官在7月18日收判後,因為公務繁忙,遲至7月20日才將判決書交給檢察事務官,並蓋上7月20日的送文日期,導致檢察官誤以為收判日為20日,因而有2天的誤差,檢察官雖然以為早1日提起上訴,但實際上卻晚了1日,才會導致上訴逾期的烏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