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長游錫堃敲槌。廖瑞祥攝
立法院今(11/10)天三讀通過《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案,保障歷史建築及紀念建築其坐落土地的所有權人,得申請容積移轉,並免徵地價稅、房屋稅。
司法院在2021年12月24日公布釋字第813號解釋,指出以第三人持有土地,如因定著於其土地上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被登錄為歷史建築,致其就該土地原得行使之權能受限,屬國家所致人民財產權之損失,形成個人之特別犧牲,國家應予相當補償,然而《文化資產保存法》未以金錢或其他適當方式給予補償,不符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關機關應於2年內修正妥為規定。
配合司法院釋字,文化部提出《文化資產保存法》第41條、第99條修正草案,第41條修正內容為增訂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所定著之土地,原來可建築的基準容積受到限制部分,得為容積移轉。
至於在第99條,修正擴大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免之適用範圍,納入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另為利公有文化資產保存維護,使其活化再利用方式多元、創新,及提升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所有人之保存意願,刪除「私有」的文字,擴大稅捐減免及於屬「公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