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通過新增基金架構REIT採雙軌制。行政院提供
行政院會今(10/12)通過新增「不動產投資信託事業」得募集及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與現行信託架構REIT併行。金管會於政院會後記者會說明,REIT即購入不動產長期持有並獲得穩定收益,再將收益定期分配給投資人;我國現行已有信託架構REIT,將新增基金架構REIT,採雙軌制併行。另為避免對房價造成影響,基金架構REIT不得投資供居住使用之住宅,最高罰緩1500萬元。
金管會表示,為提供投資人多元投資管道、提升資產管理產業競爭力,活絡我國不動產證券化市場,並協助總體經濟發展,金管會參考日本、新加坡及香港等地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制度,開放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REIT)採基金架構發行,新增「不動產投資信託事業」得募集及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與現行信託架構REIT併行。
金管會指出,未來業者可選擇透過基金架構或信託架構發行REIT,營運架構將更具彈性。
金管會提到,本次修法亦將限制「基金架構REIT」不得投資供居住使用之住宅,以避免對房價造成影響,以及提高重大違反攸關受益人或投資人權益保障之事項,罰鍰金額上限至新臺幣1500萬元,以強化金管會對證券與不動產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監理。
我國於2003年發布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允許REIT採信託架構發行,由信託業擔任發行主體。金管會表示,觀察日、星、港等均有採基金架構發行REIT,我國透過開放REIT採基金架構發行,期望為我國資本市場注入另一股活水。
金管會說明,基金架構REIT具有下述特點。由不動產投資信託事業擔任管理機構,有利發揮管理專業。透過簡化追加募集程序及確保收益支持等方式,有利基金規模持續成長。允許REIT進行關係人交易,有利提升REIT資產配置彈性。藉由分離保管及管理責任,有利權責劃分明確。
本案亦將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部分條文,並配合將法律名稱調整為「證券與不動產投資信託及證券投資顧問法」。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部分條文,將調整為「證券與不動產投資信託及證券投資顧問法」。行政院提供
金管會說明修法重點,基金架構REIT為契約型基金,由委託人(不動產投資信託事業)與受託人(基金保管機構)簽訂信託契約,REIT投資人為該信託契約之受益人。另考量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下稱證投信事業)業務性質亦係以從事投資管理為主,開放證投信事業得兼營不動產投資信託事業。
至於不動產投資信託事業設立資格條件,要求具不動產投資管理經驗之機構擔任專業股東,且其所認股份,合計不得少於第一次發行股份之50%。參考國外制度暨考量現行證投信事業最低實收資本額,擬授權金管會訂定不動產投資信託事業最低實收資本額等資格條件。也要求不動產投資信託事業(含專營及兼營)應設置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並以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
有關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規範,REIT投資標的範圍主要包括不動產、不動產相關權利、不動產相關有價證券等項目;明定REIT應至少有一定比率投資於有穩定收入之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且每年分配收益應達可分配收益之一定比率。另參酌國外模式允許REIT進行關係人交易,並輔以相關配套管理措施。另參考國外規範並兼顧REIT之借款現況與財務風險,授權金管會訂定REIT借款比率上限、公告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
修正草案內文指出,為強化對證券與不動產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監理,將重大違反攸關受益人或投資人權益保障之事項之罰鍰金額上限由新台幣300萬元提高至新台幣1500萬元。
金管會表示,本次「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部分條文之修訂,可望提升REIT管理與運用效率、協助產業籌資與發展、提供投資人多元投資管道、創造就業機會,亦可活絡我國不動產證券化市場、加強投資人資產安全保障,以及促進證券與不動產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業務發展及經營,為國內資產管理業者所企盼,對於增進資本市場發展將有所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