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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質疑「軌道建設」經費恐造成地方政府財政負擔?國發會:該計畫非由中央主導

    2023-07-24 17:28 / 作者 戴嘉芬
    針對軌道建設經費恐造成地方政府財政負擔的疑慮,國發會今回應表示該計畫由地方政府主動提出,並非由中央主導。資料照
    行政院在2017年提出前瞻基礎建設「軌道建設計畫」,目前已陸續進入建設高峰期,原評估38項工程地方需負擔3,909億元配合款,如今光是已動工的7縣市自籌款就已暴增到5,518億元,外界質疑恐成為壓垮地方財政的大錢坑。對此,國發會今(7/24)回應表示,我國捷運建設計畫係由地方政府主動提出,經過可行性研究,再辦理綜合規劃,始提送中央審議,非由中央主導,審議過程亦十分嚴謹。

    民眾黨立委邱臣遠今於臉書發文指出,蔡政府在2017年草率推動前瞻基礎建設「軌道建設計畫」,當時就曾引發專家學者批評,許多計畫根本不具備成本效益,未來恐造成地方嚴重負債。

    邱臣遠指出,軌道建設已進入興建高峰期,根據過往工程建設經驗,評估階段與實際建設經費往往相差鉅大,而近3年來通膨嚴重,缺工、缺料造成經費暴增,一點都不讓人意外。而這也勢必讓原先的成本效益評估嚴重失真,不止自籌款負擔不起,未來運營後恐怕虧損更大,變成蚊子捷運大錢坑,讓地方落入財政陷阱。

    他建議中央可調整各縣市軌道建設發包順序,避免同縣市建設同時動工,以降低地方財務負擔;並呼籲中央應重新評估,有勇氣喊停不具備成本效益的捷運,避免國家與地方財政的崩潰。

    針對外界種種質疑,國發會強調,我國捷運建設計畫係由地方政府主動提出,經過可行性研究,再進而辦理綜合規劃,始提送中央審議,非由中央主導,審議過程亦十分嚴謹。如地方政府評估後續執行有難度,可依照程序進行計畫變更,報請中央審議,以達到資源合理運用之目的。

    國發會指出,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中之各項都會捷運建設,主要係依照《大眾捷運法》第13條規定,為地方自行評估提出之捷運建設。地方政府針對都市公共運輸發展情形、路廊規劃、捷運運量、沿線土地發展、財源籌措方式、經濟效益評估及後續營運模式等內容,研提可行性研究及綜合規劃獲行政院核定後,依據規定之補助比例,由中央補助部分建設經費,其餘由地方自籌財源配合辦理。因此,地方政府在提報捷運建設之初,即已瞭解中央補助比例,並應自行評估縣市財務負擔,確認可予負擔後始提出計畫。

    國發會表示,捷運建設應本財政自我負責精神,透過周圍土地開發(TOD)與租稅增額(TIF)等中長期財務收入,以及捷運本體票箱收入與附屬事業收入等提升捷運自償率,強化整體建設財務完整性,中央僅係就捷運建設經費中非自償性經費,依照計畫自償率及縣市財力分級提供部分經費協助,機制十分明確合理。

    另基於地方預算編列受議會監督之精神,亦規定議會應出具建設計畫之同意函,以完備地方負擔款預算籌編程序,並確保建設經費尚可容納於地方預算額度內。換言之,捷運建設計畫之提出,地方政府除考量財務可行性外,亦均必須獲得議會對於地方負擔款支出的同意。

    國發會在審議意見中,均要求地方提高自償率,囑咐地方政府應確實於地方財政可負擔額度內,考量地方整體施政次序與建設急迫性等因素,按期程編列相關預算推動,以確保地方民眾整體生活與居住之權益。

    國發會強調,捷運建設係由地方政府依「大眾捷運系統建設及周邊土地開發計畫申請與審查作業要點」規定,考量建設、財政及用地等可行性後自行提出,且該要點係2011年即頒布,因此捷運建設中央補助的規則十分明確且施行多年,地方政府本即應考量都市發展及財政狀況推動捷運建設,不應為推動而推動,中央係以補助經費之立場予以協助,地方政府不應計畫核定後始提出地方負擔款過高無法負擔之質疑,反而更應加強鼓勵沿線車站及機廠聯合開發、興辦社會住宅與產業園區、或配合興建縣市大型集會場所等措施,吸引並創造人流,提升大眾運輸使用率與捷運運量,以確保捷運建設之財務可行性及營運永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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