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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宅神淪渣神!強摟強吻鍾沛君 朱學恒恐面臨「性騷」、「強制猥褻」兩大罪

    2023-06-09 12:18 / 作者 侯柏青
    朱學恒被北市議員鍾沛君控訴兩度「強摟強吻」。圖為朱學恒參與「郭台銘聽你說」台北加場座談會。陳品佑攝
    國民黨台北市議員鍾沛君控訴,「宅神」朱學恒在去年8月6日聚餐時兩度「強摟強吻」她,民進黨北市議員吳沛憶聽到消息怒封朱「渣神」。法界人士認為,依鍾沛君所述,朱學恒可能得面對兩條罪責。他最可能觸犯《性騷擾防治法》,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該罪須由鍾沛君主動提告,惟告訴期僅有6個月,可能已逾期;但若涉案情節嚴重,也可能違反《刑法》強制猥褻罪,檢方應主動介入調查,若成罪,朱學恒恐面臨最輕6月以上、5年以下的刑責。

    法界人士解釋,根據《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規定,「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換句話說,觸犯上述性騷擾罪,最重可處2年有期徒刑。不過,該罪名為「告訴乃論」之罪,必須由鍾沛君提出告訴,而且有6個月的提告時間限制。依鍾沛君所述,若案發時間點為去年8月6日,恐怕早已拖過6個月的告訴期,就算提告也會因為告訴權時效消滅而獲得不起訴處分。

    但是,要追究朱學恒的刑責,也有另一條路可以走。

    法界人士解釋,依照個案情節嚴重程度的不同,在法律上適用的罪名也可能出現不同的情況,例如「強吻」可能涉及性騷擾,但也有可能升高到《刑法》強制猥褻罪的程度。

    依據《刑法》224條的「強制猥褻罪」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界人士表示,若朱學恒是突襲性的「強摟強吻」,被害人瞬間遇襲來不及反應,在法律上並不一定能明確認定為「違反意願」,目前多數實務意見也傾向於,行為人的行為時間如果非常短暫,甚至短促到被害人根本來不及反應過來,較可能構成「乘人不及抗拒」的性騷擾情形。

    不過,如果行為人的犯案時間拖長到好幾秒,而且被害人已表達明確拒絕或反抗,行為人仍然不停手,繼續強摟強吻對方,就有可能被認定「違反被害人的性自主權」,在法律上構成強制猥褻罪的可能性較高。

    該名人士表示,朱學恒最應該擔心的是觸犯這條罪名,因為該罪名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不用等鍾沛君提告,地檢署也可以主動分案偵辦,而且該罪名也沒有6個月的告訴期限制,目前仍在法律有效追訴權時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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