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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柬埔寨豬仔重演 立院三讀:招募者最重關10年半、罰2千萬

    2023-05-09 12:29 / 作者 歐芯萌
    立院三讀通過法令,對人蛇集團成員將加重刑責。圖為詐騙集團成員日前被逮。讀者提供
    為防止國人遭到柬埔寨人蛇詐騙,立法院會今(5/9)三讀通過《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增訂意圖使他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實行犯罪,而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0萬元以下罰金。若招募對象為未滿18歲之人,加重其刑至1/2,最重可處10年半。本次修法也加入「選舉排黑條款」,涉組織犯罪被判處「有罪」確定,不得參選公職。

    現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第一項條文規定,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行政院提案指出,有鑑於犯罪組織招攬民眾至柬埔寨、杜拜等國家,從事電信詐欺、性剝削、勞力剝削,甚至摘除器官等案件頻傳,此類犯罪查緝困難,危害治安甚鉅,重創台灣國際形象,且危及民眾的人身自由及財產安全,因此修法嚴懲。

    三讀條文指出,意圖使他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實行犯罪,而犯前項(第4條第一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0萬元以下罰金。若成年人招募未滿18歲之人加入犯罪組織,而犯上述之罪,加重其刑至1/2。

    三讀規範,具公務員身分或經選舉產生的公職人員,若犯招募他人加入或資助犯罪組織等行為,加重其刑至1/2,並增訂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資助犯罪組織的沒收規定,擴大沒收範圍,徹底剝奪組織犯罪的不法所得。

    另現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3條條文規定,犯組織犯罪獲判「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不得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修法改為「有罪」確定,就不得登記為候選人。因此,宣告免刑、緩刑者亦屬有罪範圍,同樣不得登記參選公職。

    三讀條文亦增訂,具公務員身分或經選舉產生的公職人員,若犯組織犯罪、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資助犯罪組織等行為,加重其刑至1/2;修法還擴大沒收範圍,徹底剝奪組織犯罪的不法所得。

    若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的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的場所聚集3人以上,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3次以上而不解散的行為,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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