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致中。資料照。廖瑞祥攝
前總統陳水扁、吳淑珍夫婦捲入國務機要費案,因《會計法》修法除罪化讓兩人免訴,但吳淑珍及兒子陳致中、兒媳黃睿靚衍生的洗錢案仍繼續審理。高院更二審就南港展覽館洗錢案判吳淑珍2年,陳致中、黃睿靚判1年、10月(緩刑4年),最高法院今天將吳淑珍部分發回,但駁回陳、黃上訴,陳致中確定入監,最高法院已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
判決指出,吳淑珍收受扁案衍生的南港展覽館案、龍潭購地案等款項後,指示扁家友人將款項匯到海外藏匿,部分款項則交由兒子陳致中夫婦將錢洗到海外帳戶。
高院更二審將吳淑珍判刑2年,扣案洗錢之財物及孳息總共美金299萬8352.4元沒收,這部分遭最高法院發回更審。
發回理由指出,原審認定吳淑珍能到庭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因此逕行對吳淑珍為一造辯論判刑。但綜合高雄長庚醫院2022年3月22日診斷證明書,及原審於2022年4、5月份審理期間COVID-19疫情之變化,最高法院認為吳淑珍於原審有否因上述診斷證明書所載疾病而不能到庭之情形,仍有疑問。
最高法院認為,原審未審酌吳淑珍病況特殊並查明釐清有無正當理由,即逕行一造辯論判決,據此踐行的訴訟程序「已有可議」,並有判決理由不備及調查職責未盡之違法,因此認定吳淑珍上訴有理,發回高院更審。
而高院更二審就陳致中、黃睿靚洗錢部分,改判陳致中1年,併科罰金新臺幣150萬元;黃睿靚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萬元,扣案洗錢之財物美金816萬9015.3元沒收。最高法院則駁回兩人上訴,陳致中近期必須入監。
駁回理由指出,陳致中、黃睿靚共犯洗錢罪,一度認罪,但上訴卻指謫法院沒證據證明2人認罪的自白為事實,並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最高法院解釋,陳致中、黃睿靚主張,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本案法院未進行為協商判決,認為兩人認罪答辯不得作為證據等語,但最高法院考量,陳致中、黃睿靚2人的認罪表示,並非在協商程序過程所為之陳述,因此不適用該條規定。此外,陳致中夫婦也主張3度減刑後,刑度應落於10個半月以下,但最高法院認定兩人主張有誤會。最高法院表示,由於兩人上訴主張違背法律程序,因此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