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三讀通過《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該部法令共6章109條,除了將職災保險單獨立法,將職災預防、補償及重建規範在同一部法律內,提升對勞工保障外,另有三大重點。
一是擴大納保範圍,且若發生職災,政府保證給付,並一改過去以年資為計的給付標準,修正為從勞工到職日起即開始保障。二是提高投保薪資。三是提升各項職災給付標準。
一、保險費率
依循現行制度,分產業別訂定不同保險費率,職災風險最低的產業勞工費率為0.11%,風險最高的勞工費率則是0.96%,平均費率為0.21%。
其中,強制納保勞工,保費由雇主全額負擔;若透過職業工會加保,則勞工負擔保費的60%、政府負擔40%;透過漁會投保的勞工負擔20%,政府補助80%
;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為會員的外僱船員,則是勞工負擔80%、政府補助20%。
二、擴大納保範圍
職災保險適用對象擴大各業,包括4人以下公司的受僱員工、全台23萬外籍家庭看護工與家庭幫傭皆納入強制納保對象。此外,也讓臨時性,不穩定僱用或僱傭關係較不明確的工作者,如高風險的營造業臨時工、點工等弱勢勞動者,都能透過簡便的加保程序獲得保障。
三、保險效力從受僱開始生效
受僱勞工在到職當日起,保險效力即生效,雇主縱使未予以申報,一旦發生事故仍受保險保障,可請領相關職災給付;勞工不會因雇主未依法申報加保而得不到給付。
四、增加職災給付,並提高投保薪資上限及樓地板保障
新法通過後,投保薪資與勞保脫勾,上限由現行的45,800元提高至72,800元;下限也由目前11,000元拉高到基本工資24,000元,預計涵蓋逾9成勞工薪資水準,以保障部分工時、臨時工、兼職工的補償權益。
五、新增照護補助,補貼看護照護費用
勞工因職業傷病不能工作需休養4天以上者,其住院治療期間可申請照護補助,或因職業傷病已確認失能,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導致生活無法自理,經常需醫療護理及專人周密照護,或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需他人扶助者,也可申請照護補助。
六、新增離職退保後才罹患職業病的補助
針對部分職業病因潛伏期長,導致職災勞工在診斷為職業病時,已在離職退保後,如石綿引起的職業病等,致使勞工權益受損。新法針對這些職業病勞工增加醫療、照護、失能、失能輔具與與死亡等相關津貼補助。
七、加強復工重建機制
以職災保險基金設置「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專責推動職災預防與重建工作,有足夠專業人力編制,提供職災勞工的職業重建服務,同時課與雇主協助職災勞工復工之義務,讓職災勞工得以重回職場,維護勞動尊嚴。
八、罰則
雇主若未依規定為勞工投保職災保險,可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未在限期內改善者,還可按次處罰。且被處罰鍰的雇主還將被勞動部公告其公司名稱、負責人姓名等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