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4月13日)三讀修正通過《勞資爭議處理法》。其中,第43條修正,將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增設專職裁決委員1到3人。
提案指出,由於目前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是設置裁決委員7人至15人,以處理不當勞動行為爭議事件,現行委員會組成是由勞動法學者及具備勞資關係背景的律師及專家,但均為兼職,為了讓委員會運作更具有效率及專業,因此修法增訂裁決委員置1人至3人為專職,以保障勞工組織、參與工會活動之團結權、簽訂團協之團體協商權。
修法新增第47條之1,明訂中央主管機關應以登載於網站或其他適當方式,公開裁決決定書。提案理由認為,裁決決定書應以個人資料適當遮蔽後通案原則公開為適當,不應囿於紛爭當事人的意願,使人民無從了解是否違反工會法或團體協約法之法律見解。
民進黨立委劉建國表示,原本《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設置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常被質疑是國內集體勞資爭議和打壓工會發展的機制,透過修法可解決目前工會組織運作面臨的問題,同時優化裁決機制,讓勞工可安心地透過工會力權益。
另,為使工會組織可正常運作,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工會法》修正案,明定工會可以設置候補理事、候補監事至少1人,不過名額不得超過該工會理事、監事名額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