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長游錫堃敲槌與宣讀。陳品佑攝
為落實司法透明,立法院會今(4/11) 三讀通過修正《法官法》部分條文,將現行職務法庭審理案件「均不公開」之規定,改為應公開法庭行之,但有妨害善良風俗之虞等4種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原本《法官法》與《公務員懲戒法》都規定,職務法庭審理司法官違失案、公務員懲戒案件均不公開,屢遭質疑黑箱護航。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年3月1日初審通過司法院、行政院及朝野立委所提《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公務員懲戒案件改以「公開審理」為原則,並明定例外得不予公開的情形。
立法院今進一步三讀通過《法官法》修正案,規定職務法庭審理案件,應公開法庭行之,倘若「妨害善良風俗之虞」、「所涉個案的處理程序依法律規定不公開」、「涉及法律規定應秘密的事項」、「當事人聲請不公開,法院經聽取他造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或輔佐人的意見後予以許可」等4種情形之一,則不在此限。
不予公開的情形,依據修法說明,包含:移送懲戒事實涉及性侵害、性騷擾,洩露國家機密或營業秘密且情節重大,或涉及《家事事件法》、《少年事件處理法》、《性侵害犯罪防治》等程序依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