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朝野立委呼籲增加打擊黃牛懲罰機制、遏止不法,行政院會今(4/6)通過《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政院通過版比公告版明顯加重罰則,黃牛票每張可罰50倍,黃牛最高可處3年有期徒刑、300萬元罰金。
因疫情沈寂3年的藝文展演活動於疫後大爆發,國內、外知名藝人演唱會巡演不斷,面對市場上黃牛猖獗現象與民間倡議,文化部迅速反應,邀集業界及消保團體等召開諮詢會議,並參考國外立法例,提出以修法重懲黃牛。
文化部長史哲指出,新增訂的黃牛條款,除了是文化部面對疫後黃牛興起的快速反應,亦展現於草案公告過程傾聽朝野及民間意見,大幅修正公告版草案的結果。
文化部次長王時思於政院會後記者會說明,修正草案除針對銷售端訂有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販售者,處以票面金額10倍至50倍罰鍰(原公告版為5至30倍);更祭出以行政罰及刑罰併行重罰源頭的草案內容,即未來以外掛程式或掃票機器人大量登錄假帳號等方式購買藝文票券者,將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原公告版為1年),或科或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原公告版為100萬)。
王時思表示,修正草案公告期間,朝野立委及民間對於草案賦予轉售得有10%以內合理手續費與相關費用,以及處罰效果不及等質疑,文化部亦快速回應民意,於行政院版大幅修正,刪除10%合理利潤規定,並加重罰則。
至於實名制入法議題,王時思強調,「文化部始終支持並鼓勵實名制」,但根據已執行實名制的活動經驗,曾有場次引發上千件觀眾投訴、進場較以往延長2至3小時等爭議,對消費者造成重大影響。因此,經審慎政策評估,現階段暫不以強制立法的方向設計,而採持續輔導主辦業者實施實名制及建立合法二手票券平台的方式辦理。
此次《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有修正條文5條,其中包含增訂公司或個人投資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租稅優惠條文3條、增訂處罰黃牛行為1條。
有關租稅優惠條文的部分,王時思說明,投資以影視音及台灣內容為核心發展的「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文創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專案,並達2年以上,可在投資額20%以內,自有應納營所稅年度起5年內,每年最高抵減所得稅額總額50%;個人亦即天使投資人,投資高風險新創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及由國發基金共同投資的專案,現金投資50萬元,並持有達2年以上,可在投資額50%以內,自持有屆滿2年的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內減除最多3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