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片事前總統陳水扁出席國慶大典的畫面。資料照。陳品佑攝
前總統陳水扁涉及前台北101董事長陳敏薰「買官案」涉嫌洗錢,案件歷經多年司法攻防,台北地方法院日前更一審裁定免訴。法院認為,基於洗錢罪追訴權時效已完成,無法再對陳水扁進行刑事追訴。可上訴。
北檢起訴書指出,2004年間,陳敏薰透過時任總統夫人吳淑珍,表達希望取得重要公職的意願,並提供1000萬元支票作為回報。於是,陳水扁利用其總統職權,安排陳敏薰擔任台北101董事長,陳水扁與吳淑珍因此事分別被依貪污罪判刑8年定讞。
針對該案,檢方另行認定吳淑珍將賄款透過胞兄吳景茂存入人頭帳戶,涉及洗錢行為,並指控陳水扁亦有參與其中。2015年1月,台北地檢署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1項之掩飾犯罪所得的洗錢罪嫌起訴陳水扁。
根據判決書內容,陳水扁所涉修法前的洗錢防制法之洗錢罪,法定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其追訴權時效為10年。然而,由於陳水扁因健康問題無法出庭,案件自2015年起多次裁定停止審判,期間追訴權時效暫停計算。
台北地方法院合議庭指出,陳水扁涉洗錢的犯罪行為結束於2006年1月25日,追訴權時效應自當日起算10年;另依相關法律規定,因停審導致訴訟中止期間的1/4需加計至追訴權時效,為額外的2年6個月。合計本案總追訴時效期間為12年6個月。
法院進一步指出,檢方行使追訴權的時間為4年7日,北院於停審前行使追訴權的時間為3月18日。兩者合計,加上原定追訴權時效期間,案件累計追訴時間已達16年9個月25天,超過法定追訴期限。
案件在去年一審時,北院即以追訴權時效完成為由,判決免訴。檢方不服上訴,高等法院認為,原審未充分保障當事人的聽審權,在未給予各方表達意見機會的情況下逕自裁定免訴,程序未妥適,因此撤銷發回重審。
然而,北院更一審依據同樣的時效計算,認定追訴權時效已完成,裁定免訴。法院認為,檢方針對陳敏薰「買官案」的洗錢,先前只對吳淑珍進行偵查、起訴及審判,未同步偵辦陳水扁,因此對吳淑珍的訴訟程序無法延伸適用於陳水扁。陳水扁雖因疾病未能到庭,但其追訴權時效既已完成,依法應判決免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