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廣播公司。翻攝自GoogleMaps
中廣公司遭黨產會認定為國民黨附隨組織並禁止處分不當財產,中廣申請以例外情形請求准予動用財產付律師費被否決,興訟敗訴確定,轉而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法法庭裁定不受理。
判決指出,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依黨產條例規定,認定中國廣播股份有限公司為國民黨附隨組織,中廣所有財產中有部分為不當取得,或應移轉為中華民國所有,或應追徵其價額。依黨產條例規定,遭推定為不當取得的財產,原則上禁止處分,但有例外情形。
中廣不服黨產會處分,委任律師提起行政訴訟並聲請停止執行,支付律師費用新台幣168萬餘元,另就中廣與交通部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支付律師酬金6萬元,因此,向黨產會申請以「依法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支出律師費用,即以例外情形請求黨產會准予動用財產,遭黨產會否決,中廣為此提起行政訴訟。
一審的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中廣申請以「依法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支出律師費用,與黨產條例相關規定不符,黨產會予以否決,並無違誤,判決中廣敗訴。經上訴,二審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二審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中廣轉而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中廣主張,原確定判決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正當法律程序、法律明確性原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與法律保留原則,已侵害中廣受憲法保障的平等權、財產權與訴訟權。
憲法法庭指出,原確定判決認定中廣主張應給付的律師酬金等費用,屬於私法上債務,且中廣為營利事業,已有相當營利所得,其無需經黨產會許可就能使用的5個金融帳戶內尚有上億元餘額,難認中廣無負擔資力;據此,認為其主張難認有敘明違憲,與聲請裁判憲法審查要件不合,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