僑委會委員長徐佳青。陳品佑攝
僑委會專員張希賢爆出駐外期間,涉嫌過度追求女下屬等性騷擾行為,被害人去(2023)年6月向僑委會委員長徐佳青揭發,卻先是被吃案,後又遭僑委會報復。監察院在12月5日全票通過對涉案張姓專員張的彈劾案,並於今(12/19)通過糾正僑委會。監委要求僑委會議處性平業務相關人員,並全面檢討改進,完善性別平等與申訴機制,避免類似事件重演。
本案起於僑委會駐聖保羅僑教中心專員張希賢,利用職權對下屬乙女進行過度追求等性騷擾行為。乙女於112年6月向僑委會委員長徐佳青舉報,但僑委會僅以口頭責令雙方保持距離,未依性別平等工作法啟動正式調查並提供心理輔導,導致乙女持續處於有敵意、不友善的工作環境達4個多月,期間更遭受上司不斷放話抹黑,工作壓力倍增。
乙女於112年10月正式提出申訴,未料竟隨即遭僑委會調職,並以曠職及與中資人員聯繫為由記兩大過,年度考績亦被評為丙等。
監察院調查指出,乙女被追溯認定曠職的依據並不充分,其與中資人員接觸的情節亦未達記大過的嚴重程度,處分是否符合比例原則存有疑慮。相比之下,涉案人張希賢僅受到一次申誡和考績乙等處分,處理結果顯然不公平,合理懷疑為「報復性處分」。
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出,僑委會未依法律規定即時採取補救措施,也未能有效防治性騷擾,駐外機構館長對此亦負有監督不力的責任。
糾正文指出,駐聖保羅辦事處早在112年5月便知悉性騷擾情事,駐處處長在回應監察院詢問也說:「女下屬在長期緊張、焦慮的時間度過,從民國112年7月起,張希賢一直在外面用各種方法來放話,或試圖轉移焦點,或是讓情況逐漸失控等情形」,卻未依規定啟動調查,還以委員長已有相關處置為由,不再進一步採取糾正及補助措施,讓乙女處在敵意環境中承受長期壓力。
此外,僑委會對乙女的不利處分缺乏法律依據,監委認為未能平等考量有利與不利事實,違背行政法基本原則,必須檢討改進。監委要求僑委會檢討並改進性平業務處理程序,確保防治性騷擾的義務不再落空。
監察院強調,性別平等工作法禁止對申訴人進行任何形式的報復,相關單位應以本案為鑑,強化性騷擾防治機制,並保障申訴人權益,完善性別平等與申訴機制,以維護公務機構的性平環境與信譽。僑委會被要求立即處理相關性平業務人員並加強內部教育訓練,確保未來不再發生類似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