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陳品佑攝
駐聖保羅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處長馮光中遭監察委員王幼玲、蔡崇義、林文程查出違反政府採購法,且在駐處王姓組長輕生後,始發現該處現金短少,又未保存開啟保險箱事證,致短少原因不明。3名監委日前提案彈劾馮光中,經13位審查委員全數審查通過,監察院今(11/15)公告彈劾案文及其審查決定書,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監察院今發新聞稿指出,被彈劾人馮光中擔任駐聖保羅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下稱聖處)處長,綜理該處全般事務,詎未依法辦理採購事宜,甚至傳出其與得標廠商間利益糾葛情事。監察院於11月7日審查監察委員王幼玲、蔡崇義、林文程提案,13位審查委員全數通過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彈劾案文指出,「駐聖保羅辦事處職務宿舍整修設計及監造(A案)」、「駐聖保羅辦事處職務宿舍整修工程(B案)」、「駐聖保羅辦事處館舍修繕(C案)」等3件採購案,雖均有辦理招標,惟得標廠商在招標前,均由馮光中處私下得知履約條件及內容,甚至已經開始施作,違反政府採購法第34條及該法所揭示之公正、公開採購精神。各該採購案均經馮光中核定,足徵馮光中違反政府採購法規定且疏於監督管理,核有重大違誤。
彈劾案文並提到,C案施工期間館舍失竊,馮光中未立即通報外交部,且無端將聖處失竊之協商,作為該案付款前提,於法不符。另馮光中與得標廠商間利益糾葛,除早已內定陳姓負責人為C案之得標廠商外,更疑似透過C案添購未經外交部核准、非屬B案之設備,核有嚴重違誤。
除此之外,彈劾案文也指出,馮光中未維護聖處王組長隱私,逕向巴西警方稱王組長抵巴之前即有身心問題。又王組長輕生後,始發現該處保管現金不明原因短少,而開啟保險箱前中後之完整影像紀錄竟未妥善保存,致短少原因不明,馮光中身為聖處主管,未妥善保存相關事證,顯未善盡督管責任;另馮光中未事先專案報請核准,即由當地會計師事務所派員協助聖處會計事務,不但於法未符,更有洩密之虞。
監委認為,以上各節,無論是監督聖處業務,或依法辦理採購,馮光中均有嚴重違誤,情節重大,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5條至第8條事證明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執行職務之違法失職行為,而有懲戒之必要,爰依憲法第97條第2項、監察法第6條規定提案彈劾,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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