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將自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民法》修正規定,成年年齡下修為18歲。因此配合修法,行政院今(5月19日)審查通過「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解釋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確定刪除「同性婚姻滿18歲、未滿20歲,需得到法定代理人同意」之規定。明年起18歲以上同性婚姻無需得到法定代理人同意。
現行「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俗稱「同性婚姻專法」)相關規定,未滿18歲者,不得成立同性婚姻關係;且「未成年人」成立前條關係,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民法》修正前,成年年齡為20歲,因此18歲以上、未滿20歲的「未成年人」,若要成立同性婚姻關係,得經法定代理人同意。
法務部表示,自明年起,《民法》將成年年齡已下修至18歲,因此修正「同性婚姻專法」部分條文,刪除及終止「未成年人成立前條關係,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及「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而成立同性婚姻關係時,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規定。
法務部強調,同時也將一併增訂本修正草案之施行日期定為2023年1月1日,使這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及修正方向與《民法》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