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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落實揪出違法安親班、幼兒園、補習班 監委糾正北市、竹市「行政怠惰」

    2024-09-04 14:05 / 作者 曹岡陽
    監委認為地方政府揪出違法兒少托育、課後設施不力。資料照片
    台北市日前爆發幼兒園狼師重大社會案件,也被查出竟然曾經換名經營,讓許多父母親未能提前預警。另外,新竹市日前也發生某補習班以補習班名義違法經營幼兒園,發生疑似對幼童性暴力事件。對此,監察院日前通過王幼玲、蔡崇義、張菊芳之糾正案及調查報告,除了請教育部通盤檢討短期補習班、安親班及幼兒園相關法令規定,更通過糾正台北市政府教育局、新竹市政府教育處對轄內補習班多次違規卻怠於裁處,明顯行政怠惰。

    監委王幼玲、蔡崇義、張菊芳今天(9/4)新聞稿指出,國高中學生課後,大約有近6成學生參加課後補習,學齡前兒童有3成學習才藝,其中3至未滿6歲幼童有學習才藝者近5成,可見兒少於課後接受安親照顧、補習或學習才藝者眾多,對於未具自我保護之12歲以下的幼童及6歲以下學齡前的幼兒之人身安全及場所安全更應加以關注。

    監委認為現行補習班、課後照顧中心(安親班)、幼兒園分別「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等不同管理法令,各自有各自的立案標準及規範,例如補習班可聘僱外師教授外語,但不能指導作業、課後照顧中心提供生活照顧及學校作業輔導為主,不能補習、幼兒園則提供全日生活及照顧,不得聘任外師進行單科教學等。

    另外,教育部103年函釋「為維護兒童生理需求及最佳利益,短期補習班可提供餐食點心、休憩午睡、指導學校作業、辦理戶外教學、短期營隊活動等」解釋,讓補習班、課後照顧中心(安親班)、幼兒園業務,更加難以區分及管理。教育部多年來曾多次邀請相關專家學者及業者等,會商以年齡分級作為兒少機構之管理標準,惟迄今仍無定論。因此業者為滿足學生及家長多重需求時,遊走在違法邊緣,學生及家長也陷入潛在人身安全及場所管理的風險之中,教育部對相關立法及兒少學習機構之監督管理機制,均核有通盤檢討改進之處。

    監院糾正案指出,北市政府教育局於105年即知轄內A補習班疑似違規經營幼兒園,該補習班也遭民眾投訴違法經營情事,惟該補習班不但沒有停辦,截至113年迄今,還擴大經營達9家兒少學習機構;另外北市轄內另一間B補習班涉違規經營幼兒園及課後照顧安親班業務,惟105年迄今,該局共辦理6次稽查,有5次不符規定遭限期改善、處以罰鍰等處分,且4次有違規經營幼兒園業務。教育局113年再查,卻僅認為B補習班屬第2次違規,予以罰鍰30萬元並命停辦幼兒教保、對補習班業務裁處停辦3個月。

    監院糾正案指出,新竹市C補習班以補習班名義違法經營幼兒園,甚至發生補習班負責人兒子兼工讀生疑似對3歲幼童性暴力事件,後因事證不足,地檢署不起訴處分。但被害幼兒家長自始至終都認為讓孩子就讀的是幼兒園,且事後才發現,該工讀生根本不具有教保員或幼兒園教師資格。

    新竹市政府教育處於112年7月11日予以該補習班學前部分停止招生,並依補教法相關規定裁罰10萬元等處分。監察院調查發現,歷年來對該補習班計稽查5次,業者均未落實改善,卻未予以裁罰。

    監院表示,台北市政府教育局、新竹市政府教育處對於上開情況之管理,怠於執行法律所賦予之公權力,以促其積極改善,明顯是行政怠惰,核有違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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