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5月3日)三讀通過《衛星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針對衛星廣播電視的節目或廣告,利害關係人認有錯誤,得於播送之日起20日內要求更正,業者應於接到要求後10日內,在同一時間之節目或廣告中加以更正。
有鑑於當前社會信息流動快速,錯誤訊息若無法及時更正,恐難以保障人民之權利,立院今三讀修正通過《衛星廣播電視法》第44條,對於衛星廣播電視之節目或廣告,利害關係人認有錯誤,得於播送之日起,20日內要求更正;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應於接到要求後10日內,在同一時間之節目或廣告中加以更正。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認為節目或廣告無誤時,應附具理由書面答覆請求人。
此次修法也通過第64條修正案,修正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申請營運許可,本法2015年12月18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經營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者,應於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3年內,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