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議員財產申報資料不用上網公告,長年以來民眾難以落實監督,再加上貪污、詐領公款頻傳,基於政府透明化及預防貪腐之考量,行政院今(4月21日)通過《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列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財產應公告揭露,且須上網公告至喪失原申報身分後一年。全案送交立法院審議。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15年未翻修,引發朝野立委關注。其中,現行法第6條第2項規定,總統、副總統、五院院長、政務人員、直轄市長、縣(市)長及立法委員之財產申報資料應予公告,但直轄市議員及縣(市)議員則不必公開上網,若欲了解其財產申報資料,僅能至監察院調閱,可查閱資料不得攜帶外出,也不能抄錄、攝影、影印,因此引發修法之討論。
行政院今召開院會,會中通過法務部提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6條、第20條修正草案。法務部表示,基於政府透明化及預防貪腐之考量,此次修法增列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之財產申報資料應予公告,使民眾瞭解公職人員之財產狀況,增加對政府施政及公職人員清廉操守之信賴。
本次修法重點,
法務部指出,現行法規定,公職候選人之申報資料由各級選舉委員會於收受申報10日內上網公告,考量各候選人申報時間不一,導致各候選人上網公告日歧異。且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於申請候選人登記時雖須申報財產,但如候選人資格經審定不符,亦無公告財產之必要,故修正為應於審定候選人名單之日上網公告,同時應於審定候選人名單之日將財產申報資料予以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