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長高虹安。廖瑞祥攝
新竹市市長高虹安因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一審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於7月26日判處有期徒刑,內政部於同日停止其市長職務,內政部今(7/27)表示,為貫徹政府廉能政治之決心,內政部已於昨日發函通知新竹市政府,高虹安市長於停職期間不發給薪給。
內政部指出,民選地方行政首長停職期間得否發給半俸,是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6年6月22日總處給字第1060049606號函規定,由具有行政監督權限之上級機關審酌當事人事實情況是否足以維持基本生活及涉違法失職程度等,裁量得否發給半數俸額之決定,亦即縣(市)長是由內政部裁量。
內政部強調,考量高虹安係涉《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為貫徹政府掃除貪污,建立廉能政治之決心,因此決定停職期間不核給半數俸額。